鹏翎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
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维护股东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
部”)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
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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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参股公司的与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设部长一名,并且配置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应
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
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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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的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配合其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部还履行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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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
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
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
(六)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
阅公司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公司的资金和资产;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
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
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
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
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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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年度计划,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审计部部长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出报审计部部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组长制
定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部部长审批;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
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电话的形式通知或直接进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获取审计证据,并
将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出具
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公司审计部。被审计对象未提出书
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制。审计项目组长是审计项目质量
的第一责任人,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后报送审计部部长复核,审计部
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报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审核。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审计部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并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若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向审计部提出。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审计人员对存在异议的事
项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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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审计组组长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归
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
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
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
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
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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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相应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
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的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审计部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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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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