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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依
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及时将聘任理由、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
报告公司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监事不得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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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离职。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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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
    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在第二款情
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
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
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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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
可以指定公司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
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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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公司邮箱所载邮件发送日期为送达日
期。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
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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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
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填写表决票的书
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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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
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
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第7页/共 8 页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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