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公司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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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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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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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
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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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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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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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要合理安排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
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
布。
第二十三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
进行直播。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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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
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
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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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
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
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
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
开直播方式,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
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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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
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
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
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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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
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
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
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
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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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
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一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
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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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
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第一
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
定的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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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
象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
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
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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