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天津鹏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
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
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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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重要新产品、新技术,订
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
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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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等活动。
第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
内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
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
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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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活动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
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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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工作划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
秘书派专人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以
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
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
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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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
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
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
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应当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并安排两人或两
人以上陪同来访人员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者的
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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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附件 1);待公司同意
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附件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现场接待活动备查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附件 4),采访
或调研人员、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在该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
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三)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建档留存,
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随时将现场接待活动书面记录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
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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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
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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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
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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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预 约 须 知
一、预约方式
1、预约者可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
预约。
联系电话:022-63267888
2、预约者也可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联系电子信箱:huangyanping@pengling.cn
传真电话:022-63267817
3、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葛万公路1703号
邮编: 300270
4、联系人: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预约者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预约
者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预约者需要填写《来访预约登记表》(见
附件)、《承诺书》(见附件),最后在《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见
附件 )签字确认。
三、接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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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9:00-11:00,14:00-16:00。
四、特别提醒
请预约来访者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如以公司或机构名义前来调研,需提供公司或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
并事先在承诺书中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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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一、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来访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类型 □个人/□机构/□媒体/□其他
来访人数 预约来访时间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1
2
3
4
5
6
7
其他来访需求(如有)
二、来访人关注内容(如拟提出问题等):<可另附调研提纲>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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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三、接待确认信息:(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填写)
接待时间安排
其他安排说明
确认人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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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承 诺 书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
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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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
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
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名称及签章):
(授权代表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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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编号: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来
访
人
员
公司接待人员
参与人员合计
活
动
内
容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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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签字:
时间: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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