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

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

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

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 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

                         第 1 页/共 11 页
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

长批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

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


                         第 2 页/共 11 页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

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

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

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

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

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

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 3 页/共 11 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

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同时,董事会办

公室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第 4 页/共 11 页
度》、《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第 5 页/共 11 页
     附件一: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受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原因




对外报送信息内
                                    经办人(签字):
      容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

(或子公司负责

    人)意见

                            第 6 页/共 11 页
                            分管副总(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审核
                            财务总监(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签字):
    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
                           董    事      长(签字):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第 7 页/共 11 页
附件二: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行为文件及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本次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

事项涉及本公司内幕信息。您或贵单位依法应对该内幕信息承担保密

义务。内幕交易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为预防

内幕交易行为对贵单位和/或个人的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不良影响,

谨此善意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上述内幕信

息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暂时无法确的,以该信息

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临时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在上述期间内严格履行所知悉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并

请务必:

    1.不得以个人证券账户或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披露或进一步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最

小知悉范围内;亦不得以利用该内幕信息从事任何交易或损害、参与


                             第 8 页/共 11 页
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行为。

    3.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

    (三)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需将您或贵单位以及知

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敬请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特此函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 9 页/共 11 页
附件三:

                            保密承诺函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1、                                                   ;

       2、                                                   ;

       3、                                                   ;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

员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                              任职部门及职

  称                                           务


证券账
                                        联系电话
  户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

和知情人范围。


                           第 10 页/共 11 页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

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

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

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

保密不当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

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 页/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