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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30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
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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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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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业务培训等相关活动提供
保障。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聘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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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
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
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
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公司解
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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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后,仍应当按照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签定的
保密协议,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征得董事长批准后 可将其部分职责交与
他人行使,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
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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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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