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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翎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3-01  

                        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
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设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于近日完成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
订,现将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9号),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90,584,415 股,发行价格为 3.08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78,999,998.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995,645.63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2,004,352.57 元。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对公司的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XYZH/2023JNAA4B0002)。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天津鹏翎集    华夏银行股份   12350000004334791    272,004,352.57   补充公司流动

 团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天津                                             资金

    公司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350000004334791,截止 2023 年 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丁璐斌 、 孟超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