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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环新网:《公司章程》修订案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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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北京光环新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6,351,388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1,195,921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集成;三维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专业承包;      多媒体集成;承接网络工程、智能大厦弱电系统集成;
                 信息系统集成;三维多媒体集成;承接网络工程、智能大      研发数字网络应用软件;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厦弱电系统集成;研发数字网络应用软件;从事计算机信      经营业务;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      专业承包。经营电信业务。
                 及辅助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41,195,921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46,351,388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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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或
                                                                      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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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决。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证券及上市方案;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易等事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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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人签名或盖章;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等事宜。                                             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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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有关规定。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其调整:
                 ……                                                   ……
                 9、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9、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各期分红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
                 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     各期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
                 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公司在当年盈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20%。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
                                                                        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
                                                                        关比例计算。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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