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六月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璟、郭尧已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3-1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2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5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5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7 七、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8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8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20 3-3-2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机构、保荐人、中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建投证券 光环新网、发行人、公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 对象发行、本次非公开 指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环新 本上市保荐书 指 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A股 指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嘉源律师 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中兴华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董事会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发行注册管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指 办法》 行)》 3-3-3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实施细则》 指 年修订)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m2 指 平方米 3-3-4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Sinnet Technology Co., Ltd. 法定代表人 耿殿根 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二层 2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9 号东环广场 A 座 2A 企业性质 上市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300383 股票简称 光环新网 实际控制人 耿殿根 注册资本 1,543,139,921 元 互联网网址 www.sinnet.com.cn 电子信箱 i_r@sinnet.com.cn 信息系统集成;三维多媒体集成;承接网络工程、智能大厦弱电系统 集成;研发数字网络应用软件;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 务;销售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经营电信 经营范围 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专 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00006921H 上市日期 2014 年 1 月 29 日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公司是业界领先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互联网 数据中心业务及云计算业务。经过二十余年耕耘与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 经验和数据中心资源,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区域自建高品质数据中心,为用户提 供高定制化、高可用性、高安全性的数据中心服务,同时为客户提供包括 AWS 云计算在内的云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以及多样化定制宽带接入服务。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通过研发创新,不断丰富公司的产品和业 务种类。公司一直以来注重对研发的投入,拥有一支优秀而稳定的研发团队。公 3-3-5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司在数据中心运营优化管理、自动化运维、混合云计算应用、网络安全防护等领 域持续研发,完成网络监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提升了自动化运维的效率, 增强了运维管理水平。公司在数据中心运营技术服务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能满足客户多方面的业务需求。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资产总计 1,223,320.66 1,138,689.35 1,061,356.62 负债总计 388,770.69 388,171.59 378,616.44 股东权益合计 834,549.97 750,517.76 682,740.1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834,840.39 750,064.35 643,105.1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709,717.26 602,316.45 407,716.87 营业利润 91,692.67 78,548.67 50,424.30 利润总额 91,879.91 78,813.60 51,045.10 净利润 79,625.15 68,397.09 44,427.8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2,459.08 66,745.24 43,586.2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296.69 58,693.13 40,569.7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189.37 -78,410.96 -18,989.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534.70 43,392.29 1,379.2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357.98 23,674.45 22,959.2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7,741.14 73,099.12 49,424.67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3-3-6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2019 年度 2018 年 2017 年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毛利率 21.54% 21.28% 20.8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 10.38% 9.57% 6.94% 流动比率(倍) 1.83 1.86 2.16 速动比率(倍) 1.83 1.85 2.16 利息保障倍数(倍) 8.84 7.34 8.4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9.70% 19.27% 21.98% 资产负债率(合并) 31.78% 34.09% 35.67% 应收账款周转率(倍) 4.00 4.62 5.27 存货周转率(倍) 616.87 674.29 822.62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政策风险 受益于国家对互联网、云计算行业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内数据中心行业发 展迅速,公司业务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支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主要来自于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及云计算服务,如果未来国家针对互联网、互 联网数据中心和云计算行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弱化,将有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受 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视频、5G、云计算和 AI 等需求的不断提升,数据中心作为互 联网应用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市场需求不断增加,许多企业进入 IDC 行业扩 建数据中心机房,公司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 3、业务经营与管理风险 (1)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运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投资项目的增加,新业务的拓展以及募投项目的实 施,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 步扩大,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研发和质量管理、内控制度、组织机 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对公司管理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同时,公司对子公司业务体系、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3-3-7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方面的整合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通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广阔的市场 前景。但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互联网数据中 心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技术水平、客户需求等因素做出的。由于 市场情况不断发展变化,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延期实施、市场 推广效果不理想、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竞争加剧等情况,将导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不能完全实现。 4、财务风险 (1)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 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经营时滞,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 益被摊薄的风险。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机柜数量将有较大 提高。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实施后公司 的折旧、摊销费用也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如项目建成后数据中心产业政策、技术 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全部消 化、收益水平下降等情形发生。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北京房山绿色云计算数据中心二期项目、上海嘉定 绿色云计算基地二期项目、向智达云创增资取得 65%股权并投资建设燕郊绿色云 计算基地三四期项目和长沙绿色云计算基地一期项目投资金额合计达到 89.71 亿 元。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将大规模增加,年折旧费也 将有较大增加,在折旧费增加的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实现 销售的风险。若此种情形发生,则存在因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资产负债率较高及流动性风险 截至 2019 年年末,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云网的资产负债率为 43.41%,全资 子公司科信盛彩的资产负债率为 51.25%。数据中心业务及运营对资金需求量较 3-3-8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大,在既定的运营效率下,业务扩张主要依靠运营资金规模的扩大。在重资产运 营模式下,进行数据中心前期建设需投入大量资金,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导致 公司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风险。 5、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 册,能否取得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6、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扩大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 共享,将可能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后将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提升盈利水平。在此基础上, 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积极对公司的股东给予回报。 7、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增加公司股份,原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所享有的表决权会相应 被摊薄,从而存在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8、股市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受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经济 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 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发行人股东而言,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二级市场 股价存在若干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投资者将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3-3-9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 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 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的 特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及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 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以现金方式认购。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 规定进行调整。 (四)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同意注册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 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3-10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合计不超过 462,941,976 股(含 462,941,976 股)。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 回购,则发行数量及发行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Q1=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股本数、 每股转增股本数或每股回购(负值)股本数;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的上限。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特定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3-11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八)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 (九)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 发行进行调整。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王璟、郭尧担任本次光环新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 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王璟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 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 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引力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等。 郭尧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 3-3-12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部超导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项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恒天天鹅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财务顾问项目、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项 目等。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建,其执业情况如下: 王建先生: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创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等。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赵鑫、邓再强、尹笑瑜、苏华椿、陈利娟、 毕岩君、王佑其。 赵鑫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 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国旅集团整体改制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苏州纽威 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等 IPO 项目;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西 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等科创板 IPO 项目; 负责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 3-3-13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引力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歌尔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邓再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项目、万人中盈收购杭州高新项 目、山东发展收购山东华鹏项目等。 尹笑瑜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 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奥瑞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苏华椿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 务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迈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项目、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国国航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等。 陈利娟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项目、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好未来收购校宝在线财务顾问项目等。 毕岩君先生: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 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河南平原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等。 王佑其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高级 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 3-3-14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 的说明 (一)截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保荐机构通过公司信用融券专户及资产管理 业务股票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 59,100 股,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发行人 33,400 股,除此以外,以及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 资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了 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 产生的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3-3-15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 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5 月 4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2020 年 5 月 4 日至 2020 年 5 月 6 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并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向质控部提出第二次底稿验收申请; 2020 年 5 月 27 日和 2020 年 6 月 1 日,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核查, 并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对本项目出具第二次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3-3-16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第二次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发出本项目 第二次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二次内核会议对本 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 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证监会、深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3-3-17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2020 年 4 月 16 日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8 日经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18 日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关于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光环新网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3-3-18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持续督导工作。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 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 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 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资源的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 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制度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 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回避的规定;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 意见 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 的其他文件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承诺事项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 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 况、市场营销、核心竞争力以 息。 及财务状况 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3-3-19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事 项 安 排 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行实地专项核查。 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 信息;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2、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他主要约定 3、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以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 4、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及时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向保荐机构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协助保荐机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构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的相关约定 工作等。 本保荐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 (四)其他安排 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 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光环新网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3-20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 建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 璟 郭 尧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