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环新网:《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04-21
《公司章程》修订案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北京光环新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 ……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 公司是由北京光环新网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市门头沟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109001142161。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700006921H。
第十八条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时,公司以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账 司时,公司以 2009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后的账
面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 3,200 万股 面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的股份 3,200 万股
(余额列入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余额列入资本公积),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认购全部发行的 3,200 万股股票,公司的发起 认购全部发行的 3,200 万股股票,公司的发起
人为: 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1 北京百汇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1 舟 山百汇 达股权 投资 管
司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耿桂芳 (曾用名:北京百汇达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霍尔果
斯 百汇达 股权投 资管 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耿桂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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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应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
批程序。
(十五)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
产 1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召开日失效。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议通过。
……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一)、(三)、(四)、(六)情形的,可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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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权利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东大会审议: 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除外)涉及的资 1、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除外)涉及的资产
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如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如交易
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 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300 万元;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超过 3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 1-5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生的交易仅
达到上述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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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
免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二)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借款,连续 12 个月内以累计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进
行资产抵押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
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借款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计净资产 10%;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3、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他情形。 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第
(四)项前两款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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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交易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
股比例限制。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表决。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以前,可以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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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务;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 等)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一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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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规定的任一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
(二)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 (二)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借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以少于公 金融机构借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资产进行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进行
抵押的,由董事会批准,达到或超过前述标准 资产抵押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的资产抵押事项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向银行等机构融
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借款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连续 12 个月累计借款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由董事会批准,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应当由董事会
超过前述标准的融资借款事项由股东大会批 批准。
准。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外担保事项,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第四十二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资助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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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6、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 6、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 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
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
会审议该等现金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 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放股票股利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
提供便利。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 性、可行性进行说明;
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的,还
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说
明;
8、因前述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8、因前述特殊情况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20% 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20%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资收益等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 见,同时,监事会应当进行审核,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现金利 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
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
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将根 各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据经营状况,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需要及股东
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制定各年度股利分配计
划;
……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 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
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 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
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 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8
《公司章程》修订案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 所的有关规定。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 司 聘 用 取得 “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告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服务,聘期 1 年,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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