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184 受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光环新 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 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表决 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00,地点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9 号东环广场 A 座四层。 5、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6、 2021 年 5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耿殿根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5 人,代 表股份 553,292,23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8550%。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 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了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清点 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5、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1) 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4748% ;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2)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4748% ;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3)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4748% ;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4) 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37,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71%;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931,9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4748% ;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138,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48%。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801,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6%;反对 1,490,4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3,896,3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4375% ;反对 1,4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激励制度》 关联股东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丁和李超回避 表决,总表决结果: 同意 97,874,734 股 ,占 出席会 议所 有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6255% ;反对 1,340,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06%;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22,7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5700% ;反对 1,340,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52%;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42,42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362%;反对 1,526,0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弃权 9,339,301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4,521,451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88.6092% ;反对 1,526,0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98%;弃权 9,339,301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0%。 (8)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951,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77%;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0%;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46,3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5947% ;反对 1,316,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04%;弃权 23,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8%。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78,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77%;反对 67,704,6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67%;弃权 19,009,2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7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924%;反对 67,70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790%;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286%。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9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09%;反对 67,686,7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35%;弃权 19,009,2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90,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12%;反对 67,686,7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603%;弃权 19,009,2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286%。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96,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09%;反对 67,710,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77%;弃权 18,985,5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90,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112%;反对 67,710,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851%;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8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94%;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93%;弃权 18,985,5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82,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2%;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940%;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6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61%;反对 67,73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425%;弃权 18,985,5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64,4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35%;反对 67,736,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128%;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466,587,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294%;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393%;弃权 18,985,51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8,682,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2%;反对 67,718,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940%;弃权 18,985,518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037%。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智达云创(三河)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 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551,939,5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55%;反对 1,352,6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4,034,152 股 ,占 出席会 议中 小股东 所持股 份的 98.5819% ;反对 1,352,6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1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上述第 6 项议案关联股东舟山百汇达股权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丁和李超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 8 项议案的子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他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均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 黄宇聪 2021 年 5 月 12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