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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新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限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2021-09-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限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九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限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518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光环新网)的委托,本所担任光环新网 2020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现就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
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
的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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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
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修订股东大
会授权事项相关表述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前述议案无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
再次审议。

    2021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0 号),同意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本次
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自原
届满之日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
期截止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发行人独立
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

二、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
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规定
的 12 个月有效期届满之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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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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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限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谭四军




                                                  黄宇聪




                                                  2021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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