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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环新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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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日失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如果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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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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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
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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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
或监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函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
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符合任职条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候选人
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提出董事、
监事候选人时,应对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候选人提供的详细资料予以核
查。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
其提案的内容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
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 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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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
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
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六) 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
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名选举。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
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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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者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公告方式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书面同意,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如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应将提案的完整内容进行公布;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股权登记时间、地点、登记方式;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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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都应当为交易
日,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现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
过大会网络投票服务,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
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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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为准,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
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性质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项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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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登记终止后到达会议现场的股东可列席旁听,但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言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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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
东较多,可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代表的单位
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该股份数额应以会议登记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四)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 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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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股东、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
复印、得到会议记录及其它关资料。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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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九)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 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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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

    (二)   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换届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或者增补董事、监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召开前 90 日内持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前 90 日
内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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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的为准。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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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七章 公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依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六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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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披露未获通过的提案名称。

    拟将未获通过的提案提交新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召集人应当单独披露公
告,在公告中说明该提案被前次股东大会否决的情况,提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
审议程序,是否需就该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者对提案进行调整及其理
由。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需分多个提案进行表决而其中部分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提案需进行逐项表决而子议案中有部分未获通过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该事项整体上是否认定为表决通过及其理由,与股东大
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明
确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进行特
别提示,披露两次股东大会涉及提案的名称,并索引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披露时
间、披露媒体和公告名称。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的提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期限内实
施。因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不实施相关提案的具体原因,是否需
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股东大会授权到期前相关提
案仍未实施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告,说明是延期实施还是终止实施,并披露具体
原因、后续安排和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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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