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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新网: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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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
             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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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
             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

   (一)    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
             知;

   (二)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其关联性
             与程序性后报董事长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会议资料送达各与
             会者;

   (四)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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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    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
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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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连续两年未参加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和待办理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关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为准,本办法将予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列明事项,以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