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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环新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2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分公司或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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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事项;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五)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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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关联方的认定应按照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

    发生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应当事前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发生其他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事前向董事会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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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 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等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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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6、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发生变动;

    1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2、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1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14、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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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
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披露
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部是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
集审核公司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
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通
过公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
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未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
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过公
司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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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
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
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

    第十八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
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
营情况信息(包括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
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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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
行追究,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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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1 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