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
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洁太”)本次交易对方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经营资质合法有效,公司业务
运营规范。本次公司为赤峰洁太与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有
助于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流动资金压力,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
控股孙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利益。
同时,赤峰洁太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孙公司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