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9-01-08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3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来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拟向华君实业(中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君实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中来股份合计17,600,000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30%,其中林建伟先生拟向华君实业转让6,600,000股,
张育政女士拟向华君实业转让11,000,000股,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为夫妻
关系,系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2、本次协议转让,转让方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上述协议
转让行为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4、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
士发来的函告,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于2019年1月4日与华君实业签署了《关
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概述
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华君实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7,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林建伟 88,741,284 36.82% -6,600,000 -2.74% 82,141,284 34.08%
张育政 57,764,846 23.97% -11,000,000 -4.56% 46,764,846 19.40%
华君实业 0 0 17,600,000 7.30% 17,600,000 7.30%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请查阅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网站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合计持有公司128,906,130
股,合计持股比例下降为53.4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林建伟,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转让方2:张育政,女,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林建伟、张育政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君实业(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0XLNC35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25号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红波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19日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工业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旅游项目开发与经营、酒店管理、物业服务、房屋租赁、机械设备
租赁;电力销售及供应;销售:光伏发电产品、电气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
百货、有色金属、矿产品(除煤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文化产业传播、国学
教育理论研究、国学教育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影视文化项目的开发、影视节
目的拍摄与制作。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华君集团(亚洲)有限公司持有华君实业100%股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转让方1:林建伟(以下简称“甲方1”)
身份证号:3326231966*********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
转让方2:张育政(以下简称“甲方2”)
身份证号:3326231972********
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
受让方:华君实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25号金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红波
(二)股份转让的股份种类、数额、比例
甲方1向乙方转让6,600,000股,占中来股份总股数的2.74%;甲方2向乙方转
让11,000,000股,占中来股份总股数的4.56%(甲方1及甲方2转让给乙方的股份合
称“标的股份”,甲方1及甲方2合称“甲方”)。甲方合计向乙方转让17,600,000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数的7.30%。
(三)股份转让价格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5.07元/股。
(四)付款安排
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定金人民
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剩余转让价款于股份过户后付清。
(五)股份交割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甲方及乙方应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股份过户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交割日。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
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
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
权利。
(六)协议签订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注:协议条款中对违约责任、各方应履行的保证与承诺、保密、协议变更与
解除、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四、股份转让方曾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自然人股东承诺:
除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本人持有的部分股
份公开发售之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
有的该部分股份。如果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公司在该期限内存
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
行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
限在三十六个月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通过普乐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持有的非限售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如
果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减持股票的价格(如果公司在该期
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
持价进行相应调整)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每次减持时,本人将通知公司将
本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且本人作为第一顺位首先履行股票增持义务。
2、在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
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份。
3、增持股份的金额与数量:(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即最低增持金额);(2)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3)本人负有
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每违反
一次,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
人民币 1,000 万元)-本人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
4、若因稳定公司股价需要,公司应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未能履行,本人作
为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由
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与公司控股股
东同时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需在二级市场增持流
通股份,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薪酬
总和的 30%(即最低增持金额)。本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
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
补偿:现金补偿金额=本人最低增持金额(即本人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本人
实际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如有)。若因稳定公司股价需要,公司应履行股票回
购方案而未能履行,本人将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股东承
诺:
自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
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的新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严格遵守
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华君实业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以产业及资本
市场为纽带,将华君实业优质资源与中来股份现有资源融合并实现优势互补,本
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君实业将成为公司重要股东,未来将在产业协调、资源共
享、金融支持及业务支持等方面对中来股份起到较为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
六、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而
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17,600,000股除了处于被质押状态外不存在被冻
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承诺,将在股
份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的被质押状态。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二)》。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
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