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部分 引 言 ....................................................... 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4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5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6 第二部分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起人和股东 ...................................................... 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2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5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6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6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66 二十二、结论意见 ...................................................... 66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6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 本次发行 指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人、中来股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 指 份、公司 主体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最近三年 苏州中来太阳能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 中来有限 指 身 普乐投资 指 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 泰州中来 指 公司 中来光电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 衢州光电 指 资子公司 中来光能科技(衢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 衢州光能 指 资子公司 苏州中来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 中来新能源 指 司 杭州中来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 中来锦聚公司 指 股子公司 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中来电 中来民生 指 力有限公司、苏州中民来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安徽中来六产富民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 安徽六产 指 股子公司 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 赤峰洁太 指 司 Filmcutter Advanced Material S.R.L.,曾用 翡膜考特 指 名 Filmcutter Advanced Material S.P.A.,译 为翡膜考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意大 4-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利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博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 博玺电气 指 公司 《关于变更设立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登公司深圳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 申万宏源 指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 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 天健会计师 指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法律意见书 指 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经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司章程》 指 备案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募集说明书》 指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债券持有人会 指 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6〕第 1058 号《2105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第 3108 号《2016 《审计报告》 指 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第 660 号《2017 年度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的天 健审〔2018〕662 号《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4-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8〕第 712 号《苏 使用情况鉴证报 指 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告》 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 《证券法》 指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修订通过,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 《公司法》 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当时适用之《公司 相关法律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指 法》 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 《发行管理办法》 指 国证监会令第 100 号,2014 年 5 月 14 日起施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债券管理办法》 指 令第 113 号,2015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创业板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 指 则》 上〔2014〕378 号,2014 年 11 月 16 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 《实施细则》 指 则》(深证上〔2017〕576 号,2017 年 9 月 8 日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文另有说明的除外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4-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 于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 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 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主营业 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 务。原名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2012 年 7 月更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 务所、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4-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 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为中来股份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文件的签字律师为颜华荣律师和项也律 师,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签字律师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 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二、出具法律意见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于 2018 年 3 月与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进行沟通, 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 要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历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本次发行的主要问 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 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 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通知、会议签到本、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 告、历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审计机构、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 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 28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工作报告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 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4-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 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 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 关政府部门走访、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 为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 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 的确认。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 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 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 报文件提呈中国证监会审查。 4-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 1、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 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订<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 次 拟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00.00 万 元 ( 含 10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4-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4-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4-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 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4-1-1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4-1-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 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 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1-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 容: ①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⑥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 150,454.00 100,000.00 合计 150,454.00 10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 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 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 由公司自筹解决。 18、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 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 4-1-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确定。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的授权 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对董事会作出了如 下授权: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 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条款、票面利率、约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 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机构 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 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 3、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 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 事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 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5、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 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 4-1-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 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 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 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 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除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外,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根据当时适用之《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 发行人前身中来有限于 2011 年 6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取得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20581000171667 号《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苏州中来 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之前身中来有限成立于 2008 年 3 月 7 日,系由张育政和戴恩 奇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历次股权变更,于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 限公司前,中来有限股东变更为张育政、林建伟、江小伟、颜玲明、普乐投资。 2011 年 6 月,中来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一节)。 (三)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43 号《关于核 准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4〕333 号)同意,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中来股份”,股票代码 300393。 (四)发行人目前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67253913XG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4-1-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伟 注册资本:24,172.5681 万元 股本总额:24,172.5681 万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材料销售; 太阳能技术服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8 年 3 月 7 日至长期 (五)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1)根据发行人编制的《内控报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4-1-1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盈利能 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具有持续 盈利能力”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十 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 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为 2,594,135,630.64 元,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 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含 100,000.00 万元)。 以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计算口径,本次发行后,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占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 37.7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将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10,768.99 万元、16,516.45 万元、25,857.27 万元。根据发 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可 转债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 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年利率预计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本所律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债券年利息,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 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 备案文件等相关资料后确认,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 4-1-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预计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行人确定的可转债利率 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 (6)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募集资金到 位后,发行人将使用募集资金对衢州光能增资,由衢州光能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实 施上述项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65,164,472.44 元、222,373,439.66 元,最近二年连续盈利,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现金分红 分别为 3,584.70 万元、0 元、14,828.21 万元,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10,768.99 万元、16,516.45 万元、25,857.2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该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34.65%,不低于 20%,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57.19% (按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高于 45%,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款规定。 (6)根据向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审计报告》、 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人 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存在资金被发行人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用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款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 4-1-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信息检索、审查发行人营业 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 证券的情形,即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规定: (1)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前 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不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衢州光能,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 金对衢州光能增资,由衢州光能具体实施上述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 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4-1-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 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预计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本次可转债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已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并约定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3)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申请破产;(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5)发生其他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6)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7)发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 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 9、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 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0、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 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回售条款,明确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 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 回售给公司,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2、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符合《发行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3、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符合《发行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除须按《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中来有限以 2011 年 1 月 31 日为变更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一) 发行人系由张育政、林建伟、江小伟、颜玲明、普乐投资共五位发 起人共同发起,由中来有限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必要的批准、登记手续。 (二) 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张育政、林建伟、江小伟、颜玲明、普乐投资 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约定:中来有限全体股东作 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中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全体发起人以 中来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各自在中来有限的出资 比例确定为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4-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 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股份的中来有限净资产进 行了审计、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股份的中来有限净资产进行了评估,为发行人设立提 供审计、验资、评估的中介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出具的报告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提前向全体发起人发出通知并如期召开首次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及股本设 置、筹备情况等议案,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了第一届 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具备独立从事太阳能电池背膜和 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系统集成的设计、建设、 销售及运维服务的业务资质、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人员等,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有同业竞争的情形,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业务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产、 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已设立了中来新材板块、中来光电板 块、中来民生板块、新材光电营销中心、风控管理中心、流程与信息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金管理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审计部等机构和职能部门。 发行人上述机构和职能部门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 统,不存在控股股东的机构代行公司职权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经营各环节不存 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依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能够独立开 展业务。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 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4-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含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亦不 存在在上述单位领薪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有独立的 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权,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独立运作,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独立的财务核算 体系和独立银行帐户,独立纳税。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以其 资产、权益或信誉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对其所有资产拥有完整 的所有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 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 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中来有限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公司 章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验〔2011〕213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 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育政 2,578.50 42.975% 2 林建伟 1,719.00 28.650% 3 江小伟 1,146.00 19.100% 4 颜玲明 286.50 4.775% 4-1-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普乐投资 270.00 4.500% 合计 6,000.00 100.000% 该等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起人中的自然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1 张育政 3326231972**** 杭州市下城区**** 2 林建伟 3326231966**** 杭州市下城区**** 3 江小伟 3326231964**** 浙江省温岭市**** 4 颜玲明 3326231963**** 浙江省温岭市**** 2、发起人中的法人——普乐投资 普乐投资系由林建伟、张育政夫妇于 2010 年 12 月 24 日投资设立的员工持 股平台,经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普乐投资目前 持有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1566892714C 号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林建伟,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300 万元,住 所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 11 号,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 管理。 截至本律师意见书出具日,普乐投资的股东为林建伟、张育政等 9 人,其中, 林建伟、张育政夫妇共同持有普乐投资 70.67%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林建伟、张育政、江小伟、颜玲明等 4 名自然人 及普乐投资 1 名法人共同发起,以中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法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 发起人及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发行人系由中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中来有限全体出资人均按其于变更基准 日在中来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在中来有限净资产中的份额,并以所确定的份额 认购发行人股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 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现有主要股东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4-1-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股份数量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股) (%) (股) 1 林建伟 境内自然人 88,741,284 36.71 66,555,963 2 张育政 境内自然人 57,764,846 23.90 43,323,634 3 江小伟 境内自然人 9,816,602 4.06 0 苏州普乐投资管 4 境内一般法人 6,048,675 2.50 0 理有限公司 5 颜玲明 境内自然人 4,735,850 1.96 0 6 邵雨田 境内自然人 4,101,663 1.70 0 7 陶晓海 境内自然人 3,959,147 1.64 3,959,147 8 林峻 境内自然人 3,959,147 1.64 3,959,147 重庆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聚 基金、理财产 9 益结构化证券投 3,040,019 1.26 0 品等 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10 黄崇芳 境内自然人 2,196,400 0.91 0 合计 -- 184,363,633 76.28 117,797,89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人主要股东中,林建伟与张育政系夫妻关系,苏 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林建伟与张育政共同控制的公司。除此之外,其他主 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工商登记 资料、普乐投资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公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林建伟持 有发行人 36.71%股份,张育政持有发行人 23.90%股份,同时,林建伟、张育政 夫妇所控制的普乐投资持有发行人 2.50%股份,林建伟、张育政夫妇直接和间接 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63.11%,共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系由中来有限于 2011 年 6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来有限系由张育政和戴恩奇于 2008 年 3 月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可追溯至中来有限。(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了中来有限及其前身设立及历次股本演变的情况) 4-1-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中来有限的设立行为以及此后的历次股本演变已经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所律师认为,中来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及此后的历次股 份变动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所律师在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了中来有限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 计)》,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股份数量(万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 12,114.80 50.12% 其中:国有股以外的内资股 12,068.00 49.92% 外资持股 46.80 0.19% 二、无限售条件股 12,057.77 49.88% 三、总股本 24,172.57 100.00% (四)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夫妇及其 一致行动人普乐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存在以下质押情况: 出质人 质押数量(股) 质权人 质押日期 到期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10,000,000 2017-03-15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3,500,00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07-03 2020-07-03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1,744,189 2017-11-29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办理解除质押 林建伟 8,000,000 2017-11-29 限公司 登记之日- -办理解除质 3,500,000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11-30 押登记之日 办理解除质押 21,284,487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8-01-09 登记之日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办理解除质 28,940,000 2018-01-26 限公司 押登记之日 张育政 5,882,30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12-07 2018-12-07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2,280,000 2017-06-29 苏州普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乐投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2,280,000 2017-07-05 管理有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限公司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272,060 2017-08-03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4-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271,664 2017-08-03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352,784 2017-08-24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352,694 2017-08-24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119,256 2017-12-04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 办理解除质押 120,217 2017-12-04 理有限公司 登记之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除以上因融资需要而进行质押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被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本演变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股本变动及上市后的 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太阳能材料(塑料软膜)开发、生产、销售;太阳能材料销售;太阳能技术服 务、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重 大业务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背膜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业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所规定 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业务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主要业务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 高效太阳能电 泰州中来光 安装,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并提供 池及相关组件 电科技有限 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光伏发电与售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的研发、生产和 公司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销售 展经营活动) 4-1-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能源电站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修保养、回收;新能源发电; 新能源电力用户侧管理、咨询;储能设施的销售、安装、运维管理; 光伏系统集成 苏州中来民 电力销售;分布式屋顶电站的安装、运维;家政服务,家庭网络电力 的设计、建设、 生能源有限 资讯服务,农村家庭电力使用信息化、智能化;分布式能源区块链技 销售及运维服 公司 术研发服务;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的研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 务,光伏电站投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销 中来光电科 售、安装;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 目前未实际开 技(衢州) 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 展业务 有限公司 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中来光能科 安装;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目前未实际开 技(衢州)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 展业务 有限公司 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太阳能光伏电池及辅材的研发、制造、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技术 苏州中来新 咨询、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光伏电站 EPC 总承 光伏电站投资 能源有限公 包。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运营 司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 中来光伏科 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 目前未实际开 技(扬州) 设计、建设、运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展业务 有限公司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保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 机械设备、机电产品及设备、电子产品、仪表仪器、金属材料、装饰 常熟高阳环 材料、计算机及周边设备、办公用品、各类太阳能材料及组件的批发、 保材料贸易 贸易 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有限公司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中来锦 服务: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聚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有限公司 Filmcutter 工业用软膜、纸和复合材料以及光伏相关的产品和部件的开发、生产、 Advanced 加工、销售;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的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电子行业、 贸易 Material 电力工程、包装和制版印刷及前述领域的咨询活动;以及所有相关商 S.R.L. 业运作(包括进出口)。 中来(香港) 环保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 实业控股有 贸易 贸易;投资管理 限公司 苏州中聚沙 投资合伙企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投资管理 业(有限合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伙) 杭州中来锦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 投资管理 聚新能源合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伙企业(有 4-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合伙) 融服务)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机电成套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及其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元件加工、销售, 上海博玺电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从事 自 动 化 控 制 设 气股份有限 能源科技领域内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 备生产、销售 公司 产品及原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设施农业投资、建设及运营;新能源项 目开发与咨询;新能源发电设备、系统产品的销售与安装;售电业务 安徽中来六 (凭资质证书经营);混凝土工程(含金属构架工程)的施工;农作 产富民科技 光伏电站投资 物种植、加工及销售;畜禽养殖、加工及销售;农业技术研发推广; 有限公司 农业观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农作物、蔬菜、水果、花卉、苗木、中药、食用菌、茶叶的种植与销 安徽中来六 售;有机肥的生产与销售;畜禽养殖与销售;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技 目前未实际开 禾农业科技 术的开发与转让;农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农业观光(依法须经批 展业务 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新能源电站投建、开发、运营、 赤峰市洁太 维修、保养;新能源发电、电力销售;新能源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储 电力有限公 光伏电站投资 能设施的销售、安装、维护;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的研发、销售; 司 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工 四川凯中电 程设计与施工;工程测量;计算机技术服务;送变电工程设计与施工;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力工程设计 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与施工、土石方工程设 施工 有限公司 计与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分别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因违反工商行政 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已经当地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登 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 务没有超出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且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 的许可、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 活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身除根据其取得的《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从事进出口业务外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从事 经营活动。发行人通过其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从事采购和销售业务。 4-1-2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来(香港)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贸 易业务。发行人在意大利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翡膜考特主要从事销售发行人产品的 业务。该等境外公司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业务变更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材料及工商登记档案,报告期内,发行人 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09%、99.49%、99.72%,主营业 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太阳能电池背膜、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组件和光伏系统集成 的销售所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在核查发行人自中来有限整体变更以来的全部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资料、《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近 期订立的重大合同等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发行人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如下: 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系 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为 36.710%,与张育政共为发行 林建伟 人实际控制人 系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持股比例为 23.900%,与林建伟共为发 张育政 行人实际控制人 林建伟与张育政系夫妻关系,关于林建伟、张育政夫妇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一节。 2、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 4-1-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股东。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公开披露信息及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聘任合同等资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担任职务 1 林建伟 3326231966**** 杭州市下城区**** 董事长、总经理 2 张育政 3326231972**** 杭州市下城区**** 董事、副总经理 3 夏文进 3408221979**** 江苏省常熟市**** 董事、副总经理 4 宋轶 3408021971**** 江苏省苏州市**** 董事 5 蒋文军 3326231972**** 杭州市下城区**** 独立董事 6 沈文忠 3205021968**** 上海市徐汇区**** 独立董事 7 柳正晞 3326231964**** 浙江省温岭市**** 独立董事 8 张颖雅 3205201973**** 江苏省常熟市**** 监事会主席 9 龙长铭 4306811978**** 湖南省汩罗市**** 监事 10 颜迷迷 3310811988**** 浙江省温岭市**** 职工监事 11 谢建军 5109221974**** 四川省射洪县**** 副总经理 E5764952D 12 刘勇 上海市浦东新区**** 副总经理 (新加坡护照) 13 李炽 5122221972**** 江苏省无锡市****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14 张超 4205831981**** 北京市海淀区****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分别为林建伟、张育政、夏文进、宋轶、蒋文军、沈文忠、柳正晞、张颖 雅、龙长铭、颜迷迷、谢建军、刘勇、李炽、张超,该等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即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5、根据上述关联自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检索, 上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除外)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其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4-1-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 关联方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万元) 发行人实际控制 苏州普乐投资 投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300 人林建伟、张育政 管理有限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夫妇共同控制 实业投资;服务:资本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 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杭州中堂资本 800 券、期货),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商 人林建伟、张育政 管理有限公司 务技术、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 夫妇共同控制 咨询及成果转让,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 承办会展,房产中介,市场营销策划,代客户办 理银行贷款手续;批发、零售:电子产品,数码 产品。 泰州来普贸易 机电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100 有限公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人林建伟控制 生态农业技术、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文化学 术交流;农业生态观光旅游服务;旅游资源的开 发;水产养殖与销售(不含种苗);家禽、家畜 的养殖与销售;垂钓服务;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 安徽林泉生态 农副产品收购、加工与销售(含网上销售);蔬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农业开发有限 500 菜、水果种植、采摘与销售;拓展训练;会议服 人林建伟控制 公司 务;承办展览展示;摄影服务;餐饮服务;住宿 服务;畜禽粪便处理技术的开发与咨询服务。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从事粮食、蔬菜、瓜果等农作物的种植及销售, 猪、鸡、鸭等家禽、家畜的养殖及销售;先进农 业环保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从事农业设施 常熟米豆犁农 的设计、建设和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业技术有限公 95.578 口(不含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人林建伟控制 司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建材剂合剂、树脂胶(不含危险品)的加工、销 售;电动汽车自动变速箱、玻璃纤维网布、金属 包装罐(不含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化工产 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五金、磨具、 发行人实际控制 浙江力宝高新 磨料的销售;铝制品的生产、销售;五金工具、 人林建伟之胞弟 建材股份有限 2,723 建筑幕墙加工机械、玻璃幕墙的生产、销售;经 林建敏担任董事、 公司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 张育政之胞弟张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 陈泓担任董事 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企业依法自 北京金之桥知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发行人实际控制 识产权代理有 80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 人林建伟之兄长 限公司 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林建军控制 目的经营活动。) 4-1-3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铝天花板、铝蜂窝板、铝单板生产(不含表面处 理),彩铝涂装,金属材料、铜制品、五金建筑 发行人实际控制 江苏爱邦铝业 材料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1,800 人林建伟之胞弟 有限公司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林建敏持股控制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卷铝、卷钢涂装、铝塑板、铝幕墙板、铝天花板、 铝型材及装饰材料、电器面板的制造、加工(涉 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光伏发电;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苏州多彩铝业 6,000 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人 林 建 伟 之 胞 弟 有限责任公司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林建敏持股控制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幕墙设备及配件、建筑五金、建筑设备、铝合金 台州市旗鱼幕 构件研发,制造,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墙科技有限公 500.80 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 人 张 育 政 之 胞 弟 司 学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 张陈泓控制 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研发、制造,机电设备安 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 发行人实际控制 浙江旗鱼建筑 1,000 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销售,货物和 人张育政之胞弟 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张陈泓控制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幕墙设计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幕墙 上海韬灿幕墙 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工业设计、城市规划设计、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设计咨询有限 30 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限道路、桥梁)、 人 张 育 政 之 父 陈 公司 室内装饰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匡立控制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 25 家控股子公司和 11 家参股子公 司,该等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 行人的对外投资”。 7、其他关联方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 企业杭州中来锦聚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平泉县丰合光伏 发电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平泉县丰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10%股权,本 所律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泉县丰合光 伏发电有限公司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2)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如下: 序 名称 曾经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备注 号 1 赤峰中来电力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6 年 4 月注销 2 通辽中来电力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7 年 2 月注销 信阳市中来光伏发电有限 3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7 年 8 月注销 公司 4-1-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新余市中来光伏发电有限 4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7 年 9 月注销 公司 5 张北中来电力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7 年 9 月注销 6 龙泉中来电力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7 年 10 月注销 7 阜宁中来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持股 100% 2018 年 3 月注销 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有限 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前持股 2017 年 8 月发行人 8 公司 18% 退出投资 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9 杨英武 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监事 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任 10 钟雪冰 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 11 蔡永略 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个人原因离职 董事会秘书 2011 年 5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 12 王欣新 董事会届满离任 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 8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 13 熊源泉 董事会届满离任 公司独立董事 2011 年 5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 14 钟永成 董事会届满离任 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 2 月减持至 15 江小伟 持股 5%以上股东 5%以下 (二)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重大关联交易”系指交易标的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且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从交易性质而言 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具有重要意义的关联交易,但不包括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之 间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 生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1、专利、商标代理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泰州中来委托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专 利、商标申请、变更及维护的相关代理服务,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各项 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发行人及泰州中来于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分 别向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50.62 万元、28.37 万元和 134.74 万元。 2、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夫妇为公司的银行融资或承诺 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如下: (1)2014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林建伟、张育政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4-1-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常熟支行签订《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林建伟、张育政共同为发行 人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期间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 行取得的最高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目前,该合同 已经履行完毕。 (2)2015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及林建伟、张育政与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收购协议》,约定发行人在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缴付对杭州 中来锦聚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 2 亿元满 36 个月后受让其持有的 2 亿元出资额,林建伟、张育政对发行人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5 年 11 月,发行人、上海易津投资有限公司及英利能源(中国) 有限公司作为投资方与博玺电气及其原股东签署了《关于博玺电气之增资及股权 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方通过增资及受让股权形式取得博玺电气 控制权,且在满足约定条件时,博玺电气原股东有权要求投资方以 2,400 万元加 计年化 8%投资收益的价格收购原股东持有的博玺电气剩余 367 万股股票,各投 资方按照最终持股比例履行收购义务,林建伟、陈方明对投资方的后续收购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6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上海易津投资有限公司与博玺电气原股东签署 《<关于上海博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约 定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退出后,发行人与上海易津投资有限公司按照 78%、 22%比例履行对博玺电气原股东持有的剩余 367 万股股票的收购义务,并承诺在 该等股票解除限售后分两笔完成收购。林建伟、陈方明对投资方的后续收购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上海易津投资有限公司与博玺电气原股东签署 《<关于上海博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3》,约 定发行人、上海易津投资有限公司不再履行收购原股东持有的博玺电气剩余 367 万股股票的义务。至此,林建伟对发行人回购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亦解除。 3、关联采购 (1)报告期内,泰州中来向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水平式离 子注入机及相关配件,2016 年度采购额为 624.44 万元,2017 年度采购额为 10,045.69 万元。 (2)报告期内,泰州中来向苏州同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光伏接线盒, 采购数量及价格由双方在具体采购订单中确认,2015 年度采购额为 0.24 万元, 2016 年度采购额为 29.68 万元。 (3)报告期内,中来民生向杭州汇冷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采集器、流量卡, 4-1-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度采购额为 82.02 万元。 4、关联销售 (1)报告期内,泰州中来向 ENERGY GAP CORPORATION 销售 N 型单晶双面发 电太阳能组件,2016 年度销售额为 106 万元,2017 年度销售额为 2146.05 万元。 (2)报告期内,泰州中来向苏州多彩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N 型双面双玻 组件和 P 型单晶组件,2017 年度销售额为 225.30 万元。 5、关联资金拆借 (1)报告期内,发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林建伟处拆入资金 10,000 万元, 借款利率为 0,发行人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其中 9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2)报告期内,中来新能源因生产经营需要从普乐投资处拆入资金 3,800 万元,借款利率为 0,中来新能源已经全部归还上述借款。其中 2500 万元借款 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13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6、共同对外投资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中来新能源、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杭州金柏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共同认缴“杭州锦聚新能源壹号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额,杭州锦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认 缴出资 50 万元,中来新能源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3,000 万元,杭州金柏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3,100 万元;各方并约定以上认缴出资 额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缴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来新能源尚未 实缴出资。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对下列材料进行了现场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相 关交易合同;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产品的市场价或成本价;发行人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决议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基 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市场化商业行为,定价公允、合理,各项采购、销 售价格与相关产品的市场报价基本一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系发行人单方受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4-1-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关联交易制度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 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况。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夫妇 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建伟、张育政夫妇已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 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 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25 家全资或控股企业、11 家参股企 业,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全资或控股企业 注册资 序 企业名称 本 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备注 号 (万元)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相 主要从 关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太阳 事高效 能级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材料 太阳能 泰州中来光 的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 电池及 1 电科技有限 150,000 发行人持股 100% 务;光伏发电与售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相关组 公司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件的研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发、生产 动) 和销售 新能源电站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维 主要从 修保养、回收;新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 事光伏 用户侧管理、咨询;储能设施的销售、安 系统集 苏州中来民 发行人持股 装、运维管理;电力销售;分布式屋顶电 成的设 2 生能源有限 30,000 71.96% 站的安装、运维;家政服务,家庭网络电 计、建 公司 力资讯服务,农村家庭电力使用信息化、 设、销售 智能化;分布式能源区块链技术研发服 及运维 务;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的研发、销售; 服务;光 4-1-3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伏电站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投资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及 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太 中来光电科 阳能级硅片、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及相关技 目前未 3 技(衢州) 48,000 发行人持股 100% 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 实际开 有限公司 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 展业务 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及相关 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太阳能 中来光能科 级硅片、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及相关技术咨 目前未 4 技(衢州) 100 发行人持股 100% 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 实际开 有限公司 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 展业务 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光伏电池及辅材的研发、制造、销 售;太阳能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安装调试;光伏电站投资运营;光伏 苏州中来新 光伏电 电站 EPC 总承包。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及 5 能源有限公 10,000 发行人持股 100% 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站投资 司 运营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太阳能电 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 统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 中来光伏科 目前未 发电项目开发、设计、建设、运营;自营 6 技(扬州) 1,000 发行人持股 100%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实际开 有限公司 展业务 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保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 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机 电产品及设备、电子产品、仪表仪器、金 为发行 常熟高阳环 属材料、装饰材料、计算机及周边设备、 人采购 7 保材料贸易 50 发行人持股 100% 办公用品、各类太阳能材料及组件的批 原材料 有限公司 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及设备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 杭州中来锦 发行人持股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 8 聚投资管理 100 51.00% 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 —— 有限公司 融服务) 工业用软膜、纸和复合材料以及光伏相关 Filmcutter 的产品和部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销售发 Advanced 300 万欧 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的的生产、加工和销 9 Material 元 发行人持股 100% 售;电子行业、电力工程、包装和制版印 行人产 品 S.R.L. 刷及前述领域的咨询活动;以及所有相关 商业运作(包括进出口)。 中来(香港) 为发行 环保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 10 实业控股有 5 万港元 发行人持股 100% 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贸易;投资管理 人采购 限公司 及销售 上海博玺电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机电成套设备生产、安 目前无 发行人持股 11 气股份有限 11,500 76.49% 装、销售及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实际业 公司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动化控制元 务 4-1-3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从事 能源科技领域内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化工产品及原料的 销售(不含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光伏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设施农业投 资、建设及运营;新能源项目开发与咨询; 新能源发电设备、系统产品的销售与安 安徽中来六 苏州中来新能源 装;售电业务(凭资质证书经营);混凝 12 产富民科技 5,000 有限公司持股 土工程(含金属构架工程)的施工;农作 -- 有限公司 75.00% 物种植、加工及销售;畜禽养殖、加工及 销售;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农业观光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作物、蔬菜、水果、花卉、苗木、中药、 食用菌、茶叶的种植与销售;有机肥的生 安徽中来六 安徽中来六产富 产与销售;畜禽养殖与销售;农业种植、 目前未 13 禾农业科技 2,000 民科技有限公司 畜禽养殖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农业技术培 实际开 有限公司 持股 100% 训和咨询服务;农业观光(依法须经批准 展业务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苏州中聚沙 实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依法 投资合伙企 发行人出资 14 业(有限合 4,100 48.7805%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开展经营活动) 伙) 杭州中来锦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非证券业务 聚新能源合 发行人出资 的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 15 伙企业(有 30,100 33.2226% 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 -- 限合伙) 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从事智能制造技术,自动化控制设备及机 电成套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 上海博玺智 上海博玺电气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目前未 16 能科技有限 2,000 份有限公司持股 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 实际开 公司 95.00%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展业务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工程项目咨询;工 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水利水电工 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 与施工;市政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测量; 四川凯中电 苏州中来民生能 计算机技术服务;送变电工程设计与施 17 力工程设计 1,0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工;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 -- 有限公司 100% 工程设计与施工、土石方工程设计与施 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 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制作、服务; 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电子商务;会展服务;新能源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中来智联能 苏州中来民生能 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 18 源工程有限 5,0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管理及技术咨询;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 -- 公司 100% 包,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光伏发电设 备的采购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4-1-3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能 源电站投建、开发、运营、维修、保养; 赤峰市洁太 杭州中来锦聚新 新能源发电、电力销售;新能源电力技术 19 电力有限公 100 能源合伙企业(有 咨询服务;储能设施的销售、安装、维护; -- 司 限合伙)持股 100% 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的研发、销售;从 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光伏发电,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 苏州中来民生能 务,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采购、 嵊州中来电 20 力有限公司 1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安装、调试、维护及光伏系统工程项目的 注销中 100% 建设、经营管理和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 理。 光伏发电,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设计、采购、 泰州中民来 苏州中来民生能 安装、调试、维护及光伏系统工程项目的 21 电力有限公 1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建设、经营管理和技术咨询。(依法须经 注销中 司 10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新能源发电、新能源电力销售;新能源电 苏州中来民生能 力用户侧管理、咨询;储能设备的销售、 开封中来电 22 力有限公司 1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安装、运维管理;太阳能光伏产品及设备 注销中 100% 的研发、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苏州中来民生能 焦作中来电 光伏电站项目开发、运营、维保;太阳能 未经营, 23 力有限公司 2,0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电站的建设开发。 拟注销 100% 苏州中来民生能 台州中来电 24 力有限公司 1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光伏设备销售。 注销中 100% 光伏发电项目投资;电池组件销售;光伏 平泉县丰来 苏州中来民生能 发电设备维修;蔬菜种植、销售(依法须 未经营, 25 光伏发电有 1,000 源有限公司持股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拟注销 限公司 90% 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参股企业 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由国家金融监管 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接受金 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 知识流程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企业 征信、企业信用登记评估咨询,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商务信息咨 询(除商品中介),企业管理咨询,财务 杭州铜米互 发行人持股 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1 联网金融服 3,157.9 27.55% 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机械设备租赁, -- 务有限公司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新 闻媒体及网络广告),市场信息咨询与调 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 调查、民意测验),餐饮管理、物业管理; 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除 电子出版物)。 浙江京来股 股权投资管理及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 2 权投资管理 2,000 发行人持股 40.0%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 有限公司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 4-1-4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太阳能电池以及相关各种产品的制造,销 售以及研究业务;自然能源相关设备的进 出口,开发,制造销售业务;使用上述各 ENERGY GAP 中来(香港)实业 40,000 项产品的系统的相关运营以及维护服务 3 CORPORATIO 万日元 控股有限公司持 业务;环境再利用的业务;能源节约的相 -- N 股 49% 关业务;自然能源相关的顾问业务;蔬菜 工厂(栽培技术设备以及系统开发等)相 关的顾问业务 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石墨及碳 素制品、电池、电容器及配套设备、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的制造、销售;化工产品及 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通 江苏超电新 苏州中聚沙投资 讯及广播电视设备(不含卫星广播电视地 2,044.9 4 能源科技发 9 合伙企业(有限合 面接收设施及发射装置)的销售;利用自 -- 展有限公司 伙)持股 2.20% 有资产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网上贸易、网上咨询、网上拍卖、网上广 告、网络商务服务、数据库服务、数据库 管理;初级农产品、纺织品、针织品、日 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建材、机 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销售; 蔬菜、水果的批发零售;男士服装、女士 服装、童装、围巾、头巾、手套、袜子、 皮带、领带、领结、领带夹及饰物、胸针、 鞋、帽、床上用纺织品、室内装饰用纺织 品、化妆品、卫生用品的销售;厨房、卫 生间用具、灯具、装饰物品、家用电器、 苏州中聚沙投资 家具、钟表、眼镜、箱、包的销售;文具 深圳礼舍科 1,253.1 5 技有限公司 368 合伙企业(有限合 用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珠宝首饰、金 -- 伙)持股 5.00% 银首饰、钻石首饰、雕刻工艺品、花画工 艺品、织制工艺品的销售;玩具、乐器、 照相器材的销售;涂料、油墨、颜料、染 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网络技术的研究;科技信息咨询;计算机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平 台开发,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家 政服务;代收干洗衣物;提供代驾、陪驾 服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办 公设备、家用电器修理;机械设备清洗。 杭州锦聚新 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 能源壹号投 苏州中来新能源 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 6 资合伙企业 6,150 有限公司出资 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 -- (有限合 48.7805%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伙) 可开展经营活动) 锦州信诚阳 苏州中来新能源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7 光电站有限 120,000 有限公司持股 服务;光伏发电、售电、技术服务;光伏 -- 公司 9.00% 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非晶硅薄膜太阳能 电池、多元化合物薄膜太阳能电池、分布 4-1-4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式电源控制器和储能电池的研发、生产、 销售;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运 营维护;机电设备安装;光伏发电工程、 风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配电工程的 设计总承包;新能源项目投资、管理;光 伏应用产品及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房屋建筑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 路照明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货物进出口; 业务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 电子产品、生物技术、医药技术、计算机 软硬件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物 杭州中来锦聚新 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杭州汇冷科 能源合伙企业(有 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家 8 技有限公司 133.33 限合伙)持股 居设备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电子产 -- 30.9983% 品、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计算机软件;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 可以从事经营活动)。 集成电路设备、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研发 设计;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集成电 路设备、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的生产;销 杭州中来锦聚新 售自产产品,系统集成,并提供相关的技 上海凯世通 能源合伙企业(有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及配件、电 9 半导体股份 5,400 限合伙)持股 气设备、电器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钢 -- 有限公司 4.63% 材、贵金属、稀有金属除外)、机电产品、 建材(钢材、水泥除外)、五金的批发和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现代 内蒙古光禾 赤峰市洁太电力 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农业科普服务;苗 目前未 10 农业科技有 200 有限公司持股 木、花卉种植;农业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 实际开 限公司 40.0% 有机肥研发、生产;食用菌生产、加工; 展业务 家畜养殖、销售 风力发电机组成套设备及其部件、其他输 变电及控制设备、金属结构制造、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风力发电设备技术研究和 江苏神山风 上海博玺电气股 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11 电设备制造 13,570 份有限公司持股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 有限公司 21.3707% 的商品和进出口业务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股东权益。 (二)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3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具体情况如下: 4-1-4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使用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终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权人 (㎡) 止日期 权利 苏(2017) 沙家浜镇常昆 常熟市不动 工业 2060 年 1 1 发行人 63,369.50 工业园区青年 抵押 产权第 用地 月 14 日 路 32 号 0053400 号 泰姜国用 泰州 开发区城西 工业 2061 年 1 2 (2016)第 103,183.60 无 中来 村、双寿村 用地 月 10 日 2856 号 浙(2018) 衢州市绿色产 衢州 衢州市不动 工业 2067 年 12 3 379,222.00 业集聚区百灵 无 光电 产权第 用地 月 25 日 南路 16 号 0005364 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 2、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了 9 幢房 产,均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建筑面积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号 权人 (㎡) 权利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1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13,912.95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1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2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3,749.21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2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3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882.97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3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4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992.56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4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5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2,624.29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5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6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7,986.88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6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7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25,688.09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7幢 苏(2017)常熟市 沙家浜镇常昆工 8 发行人 不动产权第 13,427.58 业园区青年路 32 工业 抵押 0053400 号 号8幢 泰州 泰房权证姜堰字 姜溱路西侧、纬三 非住 9 31,267.71 无 中来 第 81045415 号 路北侧 宅 4-1-4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3、房屋租赁 序 面积 年租金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点 期限 用途 号 (M2) (万元) 姜堰区现 泰州市姜堰 代科技产 泰州 2016.7.21- 厂房、 100 1 区现代科技 8000 业园管委 中来 2026.7.20 办公 [注] 产业园区 会 北京市丰台 泰州 2018.1.11- 2 孙海燕 区广安路 9 写字楼 121.62 32.628 中来 2020.1.10 号院 3 号楼 上海润郁 上海市闵行 中来 2017.1.10- 1868.1 3 投资管理 区吴中路 写字楼 381.858 电力 2020.1.9 9 有限公司 1799 号 上海汉置 上海市闵行 中来 2016.7.1-2 4 投资管理 区吴中路 写字楼 657.99 134.493 电力 019.6.30 有限公司 1799 号 注:根据泰州中来与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签订的《300MW 组件项目 厂房租赁协议书》,每年度纳税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则可免付当年度租金。前 5 个年度纳税额累计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则可免付该 5 个年度租金,已经支付的 租金一次性返还。后 5 个年度满足前述纳税额条件则可减半支付租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签订的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1、注册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注册商标,均系自主 申请取得: 他 序 核定使用 项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图案 有效期限 号 商品类别 权 利 2010 年 04 月 07 日至 1 发行人 6736824 第 17 类 无 2020 年 04 月 06 日 2010 年 06 月 14 日至 2 发行人 6736825 第 17 类 无 2020 年 06 月 13 日 2010 年 06 月 14 日至 3 发行人 6736826 第9类 无 2020 年 06 月 13 日 2010 年 06 月 14 日至 4 发行人 6736827 第9类 无 2020 年 06 月 13 日 2012 年 01 月 28 日至 5 发行人 8767550 第5类 无 2022 年 01 月 27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6 发行人 8767551 第4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4-1-4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7 发行人 8767552 第3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1 月 14 日至 8 发行人 8767553 第2类 无 2021 年 11 月 13 日 2011 年 12 月 21 日至 9 发行人 8767554 第1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1 年 12 月 21 日至 10 发行人 8767560 第 16 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1 发行人 8767561 第 15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2 发行人 8767562 第 14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3 发行人 8767563 第 12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4 发行人 8767565 第 10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15 发行人 8767566 第9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16 发行人 8767567 第8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7 发行人 8767568 第7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18 发行人 8767569 第6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19 发行人 8767570 第 26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2 年 02 月 28 日至 20 发行人 8767571 第 25 类 无 2022 年 02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21 发行人 8767572 第 24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22 发行人 8767573 第 23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23 发行人 8767574 第 22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2 月 21 日至 24 发行人 8767575 第 21 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1 年 12 月 21 日至 25 发行人 8767576 第 20 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0 日 2012 年 06 月 14 日至 26 发行人 8767577 第 19 类 无 2022 年 06 月 13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27 发行人 8767578 第 18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28 发行人 8767579 第 17 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29 发行人 8767580 第 36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27 日 2012 年 02 月 21 日至 30 发行人 8767581 第 35 类 无 2022 年 02 月 20 日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31 发行人 8767582 第 34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4-1-4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1 年 11 月 07 日至 32 发行人 8767584 第 32 类 无 2021 年 11 月 06 日 2012 年 06 月 28 日至 33 发行人 8767585 第 31 类 无 2022 年 06 月 27 日 2011 年 12 月 28 日至 34 发行人 8767586 第 30 类 无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012 年 06 月 14 日至 35 发行人 8767587 第 29 类 无 2022 年 06 月 13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36 发行人 8767588 第 28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37 发行人 8767589 第 27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38 发行人 8767598 第 42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1 年 10 月 28 日至 39 发行人 8767599 第 39 类 无 2021 年 10 月 27 日 2013 年 03 月 7 日至 40 发行人 10031650 第9类 无 2023 年 03 月 6 日 2013 年 04 月 21 日至 41 发行人 10368330 第9类 无 2023 年 04 月 20 日 2013 年 07 月 07 日至 42 发行人 10368331 第9类 无 2023 年 07 月 06 日 2013 年 04 月 14 日至 43 发行人 10368332 第 17 类 无 2023 年 04 月 13 日 2013 年 07 月 07 日至 44 发行人 10368333 第 17 类 无 2023 年 07 月 06 日 2013 年 04 月 21 日至 45 发行人 10368334 第 17 类 无 2023 年 04 月 20 日 2013 年 04 月 14 日至 46 发行人 10368335 第9类 无 2023 年 04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47 发行人 12235603 第 17 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48 发行人 12235613 第 17 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5 年 03 月 21 日至 49 发行人 12235621 第 17 类 无 2025 年 03 月 20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50 发行人 12235643 第 17 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51 发行人 12235651 第 17 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52 发行人 12235658 第 17 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53 发行人 12235692 第9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2014 年 08 月 14 日至 54 发行人 12235716 第9类 无 2024 年 08 月 13 日 第 1、2、5、 6、7、9、 2016 年 01 月 14 日至 55 发行人 15278916 无 11、16、17、 2026 年 01 月 13 日 19、20、21、 4-1-4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0、39、40、 42、43 类 2016 年 03 月 21 日至 56 发行人 16199560 第 9、17 类 无 2026 年 03 月 20 日 2016 年 05 月 21 日至 57 发行人 16600940 第 9、17 类 无 2026 年 05 月 20 日 2016 年 05 月 21 日至 58 发行人 16600941 第9类 无 2026 年 05 月 20 日 2016 年 06 月 14 日至 59 发行人 16772278 第9类 无 2026 年 06 月 13 日 2016 年 06 月 28 日至 60 发行人 16773872 第 17 类 无 2026 年 06 月 27 日 2016 年 07 月 07 日至 61 发行人 16915294 第9类 无 2026 年 07 月 06 日 2016 年 07 月 07 日至 62 发行人 16915405 第 17 类 无 2026 年 07 月 06 日 2016 年 07 月 07 日至 63 发行人 16915540 第 17 类 无 2026 年 07 月 06 日 2016 年 07 月 07 日至 64 发行人 16915549 第9类 无 2026 年 07 月 06 日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65 发行人 17309324 第 29 类 无 2026 年 11 月 27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66 发行人 17309331 第 29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67 发行人 17309540 第 31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68 发行人 17318466 第 35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69 发行人 17318518 第 35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0 发行人 17318636 第 36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1 发行人 17318656 第 36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2 发行人 17318787 第 42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8 月 14 日至 73 发行人 17318824 第 42 类 无 2026 年 08 月 13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4 发行人 17318910 第 44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5 发行人 17318966 第 44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2016 年 09 月 07 日至 76 发行人 17319010 第 44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06 日 4-1-4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09 月 28 日至 77 发行人 17596802 第 36 类 无 2026 年 09 月 27 日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78 发行人 18550844 第6类 无 2027 年 01 月 20 日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79 发行人 18550846 第 17 类 无 2027 年 01 月 20 日 2017 年 03 月 21 日至 80 发行人 18550847 第9类 无 2027 年 03 月 20 日 2017 年 08 月 07 日至 81 发行人 20372994 第 17 类 无 2027 年 08 月 06 日 2017 年 08 月 07 日至 82 发行人 20372996 第 17 类 无 2027 年 08 月 06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83 发行人 20438612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84 发行人 20438613 第9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85 发行人 20438614 第9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86 发行人 20438615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87 发行人 20438616 第9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88 发行人 20438617 第7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89 发行人 20438618 第9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0 发行人 20438619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91 发行人 20438620 第9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92 发行人 20438631 第7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93 发行人 20438632 第9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4 发行人 20438633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5 发行人 20438634 第9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6 发行人 20438635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4-1-4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97 发行人 20438638 第9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8 发行人 20438639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08 月 14 日至 99 发行人 20438640 第7类 无 2027 年 08 月 13 日 2017 年 10 月 21 日至 100 发行人 20438641 第9类 无 2027 年 10 月 20 日 2018 年 01 月 14 日至 101 发行人 21274645 第 45 类 无 2028 年 01 月 13 日 2018 年 01 月 14 日至 102 发行人 21274646 第6类 无 2028 年 01 月 13 日 2018 年 01 月 14 日至 103 发行人 21274647 第9类 无 2028 年 01 月 13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4 发行人 22419465 第 31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5 发行人 22419467 第3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6 发行人 22419468 第4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7 发行人 22419469 第2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8 发行人 22419470 第1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09 发行人 22419473 第 28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0 发行人 22419474 第 27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1 发行人 22419475 第 26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2 发行人 22419476 第 25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3 发行人 22419477 第 24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4 发行人 22419478 第 23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5 发行人 22419479 第 22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6 发行人 22419480 第 21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7 发行人 22419481 第 20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4-1-4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8 发行人 22419482 第 19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19 发行人 22419483 第 18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0 发行人 22419484 第 17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1 发行人 22419485 第 16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2 发行人 22419486 第 15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3 发行人 22419487 第 14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4 发行人 22419488 第 13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5 发行人 22419489 第 12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6 发行人 22419490 第 11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7 发行人 22419491 第 10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8 发行人 22419731 第9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29 发行人 22419732 第8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0 发行人 22419733 第7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1 发行人 22419734 第6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2 发行人 22419735 第5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3 发行人 22419736 第 45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4 发行人 22419737 第 44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5 发行人 22419738 第 43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6 发行人 22419739 第 42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7 发行人 22419740 第 41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8 发行人 22419741 第 40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39 发行人 22419742 第 39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40 发行人 22419743 第 38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41 发行人 22419744 第 37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42 发行人 22419747 第 36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4-1-5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43 发行人 22419749 第 34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2018 年 02 月 07 日至 144 发行人 22419750 第 33 类 无 2028 年 02 月 06 日 泰州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145 21423471 第9类 无 中来 2027 年 11 月 20 日 泰州 2018 年 01 月 14 日至 146 21423472 第9类 无 中来 2028 年 01 月 13 日 泰州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147 21423473 第9类 无 中来 2027 年 11 月 20 日 泰州 2018 年 01 月 14 日至 148 21423474 第9类 无 中来 2028 年 01 月 13 日 泰州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149 21777410 第9类 无 中来 2027 年 12 月 20 日 泰州 2018 年 02 月 14 日至 150 21777411 第9类 无 中来 2028 年 02 月 13 日 泰州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151 21777412 第9类 无 中来 2027 年 12 月 20 日 泰州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152 21777413 第9类 无 中来 2027 年 12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3 18550848 第 42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4 18550849 第6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4 月 14 日至 155 18550850 第9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4 月 13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6 18550952 第 39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7 18550953 第 36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8 18550954 第 35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1 月 21 日至 159 18550955 第 17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1 月 20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7 月 28 日至 160 20275562 第4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7 月 27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7 月 28 日至 161 20275563 第 37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7 月 27 日 中来新 2017 年 07 月 28 日至 162 20275564 第 40 类 无 能源 2027 年 07 月 27 日 博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163 17903886 第7类 无 电气 2026 年 12 月 20 日 博玺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164 17903943 第9类 无 电气 2026 年 12 月 20 日 博玺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165 17903988 第 42 类 无 电气 2026 年 11 月 27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注册商标。 4-1-5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专利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国内专利: 序 专利 他项 权利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期限 号 类型 权利 ZL011235 石材保护剂及其制造 自 2001 年 8 月 1 发行人 发明 无 52.7 方法 1 日起 20 年 一种具有高粘结性的 ZL200810 自 2008 年 8 月 2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背膜及加 发明 无 210177.9 29 日起 20 年 工工艺 一种中等表面能含氟 ZL200810 自 2008 年 9 月 3 发行人 的太阳能电池面膜及 发明 无 148853.4 27 日起 20 年 制备工艺 一种中等表面能聚四 ZL200910 自 2009 年 2 月 4 发行人 氟乙烯背板及加工工 发明 无 009425.8 24 日起 20 年 艺 一种具有高活性氟树 ZL200910 自 2009 年 2 月 5 发行人 脂薄膜及制备工艺和 发明 无 009426.2 24 日起 20 年 太阳能电池 一种辐照改性的氟树 ZL200910 自 2009 年 2 月 6 发行人 脂薄膜及制备工艺和 发明 无 009427.7 24 日起 20 年 太阳能柔性电池 ZL200910 一种烧结型太阳电池 自 2009 年 10 月 7 发行人 发明 无 180619.4 背膜及其加工工艺 27 日起 20 年 一种高阻隔耐紫外老 ZL200910 自 2009 年 10 月 8 发行人 化型太阳电池背膜及 发明 无 180618.X 27 日起 20 年 其加工工艺 一种 EVA 胶一体化太 ZL201010 自 2010 年 12 月 9 发行人 阳电池背膜及加工工 发明 无 623771.8 31 日起 20 年 艺 ZL201010 一种高粘结性太阳电 自 2010 年 12 月 10 发行人 发明 无 623769.0 池背膜及加工工艺 31 日起 20 年 一种非氟高耐候高粘 ZL201010 自 2010 年 12 月 11 发行人 结性太阳电池背膜及 发明 无 623770.3 31 日起 20 年 加工工艺 ZL201110 一种高散热性太阳电 自 2011 年 12 月 12 发行人 发明 无 454517.4 池背板及其加工工艺 30 日起 20 年 ZL201110 一种自呼吸型太阳电 自 2011 年 12 月 13 发行人 发明 无 454516.X 池背板及其加工工艺 30 日起 20 年 ZL201110 一种刚性太阳电池背 自 2011 年 12 月 14 发行人 发明 无 454531.4 板及其加工工艺 30 日起 20 年 ZL201110 一种柔性太阳电池前 自 2011 年 12 月 15 发行人 发明 无 454523.X 板及其加工工艺 30 日起 20 年 一种聚烯烃改性太阳 ZL201110 自 2011 年 12 月 16 发行人 电池背板及其加工工 发明 无 454522.5 30 日起 20 年 艺 一种玻纤基降冰片烯 ZL201210 自 2012 年 8 月 17 发行人 共聚物改性太阳电池 发明 无 319464.X 31 日起 20 年 背膜及其加工工艺 4-1-5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种降冰片烯共聚物 ZL201210 改性的聚烯烃基太阳 自 2012 年 8 月 18 发行人 发明 无 319483.2 电池背膜及其加工工 31 日起 20 年 艺 一种降冰片烯共聚物 ZL201210 自 2012 年 8 月 19 发行人 太阳电池基膜及其加 发明 无 319904.1 31 日起 20 年 工工艺 ZL201210 一种太阳电池组件用 自 2012 年 10 月 20 发行人 发明 无 402802.6 支撑件及其加工工艺 22 日起 20 年 一种光伏组件用太阳 ZL201210 自 2012 年 10 月 21 发行人 电池背膜及其加工工 发明 无 402804.5 22 日起 20 年 艺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22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背板、组件 发明 无 508549.1 28 日起 20 年 及制备工艺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23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模块、组件 发明 无 509847.2 28 日起 20 年 及制备工艺 无主栅背接触太阳能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24 发行人 电池背板、组件及制备 发明 无 509348.3 28 日起 20 年 工艺 一种太阳能电池绝缘 ZL201410 自 2014 年 11 月 25 发行人 背材、组件及其生产工 发明 无 676747.9 21 日起 20 年 艺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510 自 2015 年 1 月 26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其 发明 无 002981.8 5 日起 20 年 制备工艺 一种光伏太阳能电池 ZL201510 自 2015 年 4 月 27 发行人 复合背板和制备方法 发明 无 169672.X 10 日起 20 年 及其组件 新型无主栅高效率背 ZL201510 自 2015 年 4 月 28 发行人 接触太阳能电池和组 发明 无 197644.9 24 日起 20 年 件及制备工艺 ZL200820 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08 年 8 月 29 发行人 无 133533.7 的背膜 新型 29 日起 10 年 ZL200820 一种高粘结性太阳能 实用 自 2008 年 8 月 30 发行人 无 133534.1 电池背膜 新型 29 日起 10 年 ZL200820 一种具有高粘结性的 实用 自 2008 年 8 月 31 发行人 无 133535.6 太阳能电池背膜 新型 29 日起 10 年 ZL200820 实用 自 2008 年 8 月 32 发行人 一种太阳能电池背膜 无 133536.0 新型 29 日起 10 年 ZL200920 一种中等表面能聚四 实用 自 2009 年 2 月 33 发行人 无 144608.6 氟乙烯背板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一种辐照改性的氟树 ZL200920 实用 自 2009 年 2 月 34 发行人 脂薄膜和太阳能柔性 无 144610.3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电池 ZL200920 一种高阻隔耐紫外老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35 发行人 无 220234.1 化太阳电池背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ZL200920 一种高透光太阳电池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36 发行人 无 220235.6 背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4-1-5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ZL200920 一种高阻隔反射型太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37 发行人 无 220236.0 阳电池背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ZL200920 一种高紫外屏蔽的太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38 发行人 无 220237.5 阳电池面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ZL200920 一种耐紫外老化型太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39 发行人 无 220238.X 阳电池面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ZL200920 一种烧结型太阳电池 实用 自 2009 年 10 月 40 发行人 无 220239.4 背膜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一种高耐侯性高粘结 ZL201020 实用 自 2010 年 12 月 41 发行人 性的含氟太阳电池背 无 701134.3 新型 31 日起 10 年 膜 ZL201020 一种立体位阻高耐候 实用 自 2010 年 12 月 42 发行人 无 701133.9 太阳电池背膜 新型 31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涂覆型高粘接太 实用 自 2011 年 8 月 43 发行人 无 278163.8 阳电池背膜 新型 2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高耐湿热太阳电 实用 自 2011 年 8 月 44 发行人 无 278168.0 池背膜 新型 2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高阻隔耐水解太 实用 自 2011 年 8 月 45 发行人 无 278161.9 阳电池背膜 新型 2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柔性太阳电池前 实用 自 2011 年 12 月 46 发行人 无 567373.9 板 新型 30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聚烯烃改性太阳 实用 自 2011 年 12 月 47 发行人 无 567374.3 电池背板 新型 30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刚性太阳电池背 实用 自 2011 年 12 月 48 发行人 无 567367.3 板 新型 30 日起 10 年 ZL201120 一种自呼吸型太阳电 实用 自 2011 年 12 月 49 发行人 无 567355.0 池背板 新型 30 日起 10 年 ZL201320 一种高反射太阳电池 实用 自 2013 年 8 月 50 发行人 无 506572.8 背膜 新型 19 日起 10 年 ZL2014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1 发行人 无 564025.X 太阳能电池背板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20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2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组 无 564932.4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ZL2014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3 发行人 无 565330.0 太阳能电池组件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20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4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背板及组 无 565346.1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20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5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组 无 565025.1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ZL2014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6 发行人 无 564798.8 太阳能电池背板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20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7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组 无 565361.6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ZL2014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58 发行人 无 565604.6 太阳能电池组件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59 发行人 ZL2014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无 4-1-5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65021.3 太阳能电池背板及组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ZL201420 实用 自 2014 年 9 月 60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模块及组 无 565329.8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件 ZL201420 太阳能电池绝缘背材 实用 自 2014 年 11 月 61 发行人 无 707586.0 及太阳能电池组件 新型 21 日起 10 年 ZL201520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实用 自 2015 年 1 月 62 发行人 无 004606.2 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 新型 5 日起 10 年 ZL201520 一种透明太阳电池背 实用 自 2015 年 2 月 63 发行人 无 087689.6 膜及其组件 新型 6 日起 10 年 一种黑色高反射功能 ZL201520 实用 自 2015 年 2 月 64 发行人 型太阳电池背板及其 无 087727.8 新型 6 日起 10 年 组件 ZL201520 一种光伏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15 年 4 月 65 发行人 无 216550.7 复合背板及其组件 新型 10 日起 10 年 新型无主栅高效率背 ZL201520 实用 自 2015 年 4 月 66 发行人 接触太阳能电池及其 无 252071.0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组件 太阳能电池组件用连 ZL201520 实用 自 2015 年 6 月 67 发行人 接导线及含有该连接 无 454685.7 新型 29 日起 10 年 导线的电池组件 一种气相沉积阻隔性 ZL201520 实用 自 2015 年 7 月 68 发行人 太阳电池背板及其组 无 503502.6 新型 13 日起 10 年 件 一种具有立体图案的 ZL201520 实用 自 2015 年 9 月 69 发行人 太阳能电池背板及其 无 708954.8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组件 ZL201520 一种银色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15 年 10 月 70 发行人 无 839265.0 背板及其组件 新型 27 日起 10 年 ZL201620 一种太阳能电池背板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71 发行人 无 932864.1 及其组件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ZL201620 一种新型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72 发行人 无 932863.7 背板及其组件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泰州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73 太阳能电池背板、组件 发明 无 中来 508534.5 28 日起 20 年 及制备工艺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泰州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74 太阳能电池模块、组件 发明 无 中来 508792.3 28 日起 20 年 及制备工艺 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 泰州 ZL201410 自 2014 年 9 月 75 太阳能电池模块、组件 发明 无 中来 509727.2 28 日起 20 年 及制备工艺 N 型晶体硅太阳能电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3 月 76 池的金属化方法和电 发明 无 中来 186501.2 28 日起 20 年 池及组件、系统 一种太阳能电池的金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3 月 77 属化方法和电池及其 发明 无 中来 184767.3 28 日起 20 年 组件、系统 78 泰州 ZL201610 太阳能电池的制备方 发明 自 2016 年 3 月 无 4-1-5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来 183777.5 法 28 日起 20 年 N 型双面太阳能电池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3 月 79 的金属化方法和电池 发明 无 中来 183770.3 28 日起 20 年 及组件、系统 泰州 ZL201610 一种局部背场 N 型太 自 2016 年 4 月 80 发明 无 中来 265652.7 阳能电池的制备方法 26 日起 20 年 一种钝化接触 N 型晶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4 月 81 体硅电池及制备方法 发明 无 中来 265651.2 26 日起 20 年 和组件、系统 局部背表面场 N 型太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4 月 82 阳能电池及制备方法 发明 无 中来 263462.1 26 日起 20 年 和组件、系统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8 月 83 池串及其制备方法和 发明 无 中来 625241.4 2 日起 20 年 组件、系统 局部掺杂前表面场背 泰州 ZL201610 自 2016 年 8 月 84 接触电池及其制备方 发明 无 中来 740237.2 26 日起 20 年 法和组件、系统 泰州 ZL201620 一种太阳能电池模块 实用 自 2016 年 3 月 85 无 中来 247004.4 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太阳能电池及其 实用 自 2016 年 3 月 86 无 中来 246237.2 组件和系统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 N 型双面太阳能 实用 自 2016 年 3 月 87 无 中来 246236.8 电池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一种 N 型晶体硅太阳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3 月 88 能电池及其组件和系 无 中来 245667.2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统 泰州 ZL201620 一种晶体硅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6 年 3 月 89 无 中来 245211.6 池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8 日起 10 年 一种背结 N 型晶体硅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0 太阳能电池和组件及 无 中来 312960.6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其系统 泰州 ZL201620 一种太阳能电池模组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1 无 中来 312647.2 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背结 N 型太阳能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2 无 中来 311979.9 电池和组件及其系统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 N 型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3 无 中来 311978.4 和组件及其系统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一种钝化接触 N 型晶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4 体硅电池及其组件和 无 中来 362816.3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系统 一种局部背场 N 型太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5 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和 无 中来 362210.X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系统 一种钝化接触 N 型太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6 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和 无 中来 360636.1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系统 一种局部背表面场 N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4 月 97 型太阳能电池及其组 无 中来 358852.2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件和系统 4-1-5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种同侧互联的太阳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98 能电池串、太阳能电池 无 中来 831672.1 新型 2 日起 10 年 组件和系统 泰州 ZL201620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99 无 中来 829691.0 池串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0 无 中来 895785.8 池组件及其系统 新型 17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全背接触光伏电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1 无 中来 967725.2 池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一种背接触晶体硅太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2 阳能电池及组件和系 无 中来 960954.1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统 泰州 ZL201620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3 无 中来 960058.5 池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0 一种太阳能电池串及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4 无 中来 957269.3 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局部掺杂前表面场背 泰州 ZL201620 实用 自 2016 年 8 月 105 接触电池及其组件和 无 中来 956112.9 新型 26 日起 10 年 系统 泰州 ZL201621 一种钝化接触的 IBC 实用 自 2016 年 9 月 106 无 中来 066709.2 电池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20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621 一种多主栅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6 年 9 月 107 无 中来 066708.8 池和组件及系统 新型 20 日起 10 年 一种光伏组件胶片护 泰州 ZL201720 实用 自 2017 年 1 月 108 角和含有该护角的光 无 中来 089120.2 新型 20 日起 10 年 伏组件 泰州 ZL201720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7 年 2 月 109 无 中来 124045.9 池串及其组件和系统 新型 10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720 实用 自 2017 年 2 月 110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 无 中来 123822.8 新型 10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720 一种背接触太阳能电 实用 自 2017 年 2 月 111 无 中来 176340.9 池串和组件、系统 新型 24 日起 10 年 泰州 ZL201720 一种 IBC 电池和组件、 实用 自 2017 年 3 月 112 无 中来 247265.0 系统 新型 14 日起 10 年 一种 N 型 IBC 太阳能电 泰州 ZL201720 实用 自 2017 年 4 月 113 池拼片连接的电池串、 无 中来 340766.3 新型 1 日起 10 年 组件和系统 泰州 ZL201720 全背接触太阳能电池 实用 自 2017 年 4 月 114 无 中来 367976.1 及其组件、系统 新型 10 日起 10 年 一种密集排布的太阳 泰州 ZL201720 实用 自 2017 年 4 月 115 能电池串及其组件、系 无 中来 417646.9 新型 20 日起 10 年 统 泰州 ZL201720 一种钝化接触太阳能 实用 自 2017 年 7 月 116 无 中来 846402.2 电池 新型 12 日起 1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ZL01123552.7 号“石材保护剂及其制造方法”专利系发 行人于 2011 年 8 月自关联方浙江力宝高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发行人 拥有的其余专利均为发行人自主申请取得。 专利号为 ZL201410508534.5 号“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太阳能电池背板、 4-1-5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组件及制备工艺”专利、ZL201410508792.3 号“无主栅、高效率背接触太阳能 电池背板、组件及制备工艺”专利、ZL201410509727.2 号“无主栅、高效率背 接触太阳能电池背板、组件及制备工艺”专利系泰州中来于 2016 年 8 月自发行 人受让取得,泰州中来拥有的其余专利均为泰州中来自主申请取得。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境外专利,均 系自主申请取得: 序 专利 他项 权利人 专利申请号 专利名称 权利期限 号 类型 权利 Back Sheet of Solar US200913059520 Cell and 自 2009 年 8 月 1 发行人 发明 无 (注册国:美国) Manufacturing 21 日起 20 年 Method Thereof KR20117006814 自 2009 年 8 月 2 发行人 发明 无 (注册国:韩国) 21 日起 20 年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专利年费缴费凭证及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收费信息查询系统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均不存在因未按时缴纳年费或年费数额不足导致专利权终止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境内外专利。 (四)主要设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设备主要系用于太阳能电池背膜产品、高效太 阳能电池及相关组件的研发、生产,现有主要设备包括涂覆线、复合线、涂装线、 数字化控制高速复合机、扩散炉、管式 PECVD、离子注入机、退火炉等。 (五)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发行人上述财产系通过受让、购买、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相关主要财产均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财产,其权属明确,且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发行人对该等财 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发行人因自身银行融资需要,将权证号为苏(2017)常熟市不动产权第 0053400 号的、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年路 32 号的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节)。 除上述抵押情况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受到查封、扣押、冻结等 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发行人有权按照相应的权属证书所载明的用途在载明的期 4-1-5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 购和销售合同、技术合作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出资额收购合同 等(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中详细披露 了该等重大合同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与合同对方所签订,为合法有效 之合同,其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或法律障碍。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往来,不存在违反现行国家法律、 法规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 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未发生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2、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历次增资情况。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存在以下减少 注册资本事项: 4-1-5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7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 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10,000 股,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183,576,000 元变更为 183,066,000 元,股份总数由 183,576,000 股变更为 183,066,000 股,并同意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 发行人已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减资公告,在公告期 内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已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登 记,目前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8 年 3 月 9 日,发行人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 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 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锁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221,000 股 , 发 行 人 注 册 资 本 由 241,215,681 元 为 240,994,681 元,股份总数将由 241,215,681 股变更为 240,994,681 股。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减资公告,目前尚在公 告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行为均履行了内部决策机 构的批准程序,并办理了公告、变更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行为合 法、有效。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中来有限于 2011 年 6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公司章程 系由张育政、林建伟、江小伟、颜玲明和普乐投资等全体发起人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上制定,该章程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012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中来光伏新 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生效)。该章程(草案)已于发行人 2014 年 8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4-1-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 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备案,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共进行了六次修改,该 等章程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修订程序及修订内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系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修订,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 大会决议。 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 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6 名,财务总监 1 名(兼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 名(兼任副总经理)。 5、发行人设有中来新材板块、中来光电板块、中来民生板块、新材光电营 销中心、风控管理中心、流程与信息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财金管理中 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审计部等机构和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 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 4-1-6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5 年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8 次、董 事会 44 次、监事会 29 次。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历次授权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 7 人,其中独立董事 3 人;监事会成 员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人(由董事长兼任),副 总经理 6 人(其中 2 人兼任董事,1 人兼任董事会秘书,1 人兼任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1 人,财务总监 1 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机构设置体现了公司管理决策机构与经营机构 分治原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 聘任及更换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 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公司核心管理层人员 较为稳定,不存在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董事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况;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的三名独立董事系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名独立董事不存在《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政府补助均 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6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污染治理措施已取得环境保护 部门的批准和确认。 (2)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下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处罚: 1、2016 年 1 月 26 日,常熟市沙家浜镇人民政府出具沙综罚字[2015]0007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超标,对发行人处以责 令整改并处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并 缴清行政罚款。 2、2016 年 6 月 7 日,常熟市沙家浜镇人民政府出具沙综罚字[2016]000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未采取妥善措施处理废油漆桶,对发行人处以 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4.8 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整 改并缴清行政罚款。 常熟市沙家浜镇人民政府出具说明:“中来股份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严重情 节,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来股份及时缴清了罚款, 并对上述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整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 发行可转债构成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产品质量 和技术监督标准,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 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 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 万元(含 1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 本所律师搜索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后确认,发行人拟 通过子公司衢州光能实施的上述项目已经在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经发局备案, 项目代码为 2018-330800-38-03-011550-000。 4-1-6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已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 关备案手续,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合法、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光能将通过租赁衢州光电自建 厂房来实施本次募投项目。 衢州光电目前拥有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终 他项 权证号 面积(㎡) 坐落 用途 止日期 权利 权证号为浙(2018) 衢州市绿色产业 工业 2067 年 12 衢州市不动产权第 379,222.00 集聚区百灵南路 无 用地 月 25 日 0005364 号 16 号 根据衢州光能与衢州光电签署的《租赁框架协议》,衢州光电拟在该土地上 建设工业厂房,并将建成的部分厂房出租给衢州光能作为“年产 1.5GW N 型单晶 双面太阳能电池项目”生产经营厂房使用,预计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25,000 平方米。届时双方将在该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签署具体租赁协议,并向房产管理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衢州光电合法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衢州光能未来通过 租赁上述土地及地上房产实施募投项目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技术转让。 (四)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018 年 5 月 3 日,衢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衢环集建[2018]21 号《关于中来 光能科技(衢州)有限公司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同意衢州光能进行“年产 1.5GW N 型单晶双面 TOPCon 电池项目”建设。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衢州光能已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批准和使用 1、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09 号《关于核准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发行 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814.97 万股,发行价为 每股人民币 2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36,651.75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100.00 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 135,551.75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汇入发行人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 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发行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 用 617.75 万元(不含税)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34,996.26 万元。上 4-1-6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天健验〔2017〕518 号《验资报告》。 2、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 134,996.26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实际投入年产 2.1GW N 型单晶双面太阳能电池项目 104,672.38 万元,基本使用完毕。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和效果与发行人定期 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基本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太阳能电池背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高效太阳能 电池及相关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光伏系统集成的设计、建设、销售及运维 服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继续保持在太阳能电池背膜领 域的各项优势,扩大公司在高品质、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背膜产品的业务规模; 同时布局 N 型单晶太阳能电池领域,实现从“太阳能配件专业供货商”到“N 型 单晶太阳能电池、新材料一体化经营”的战略转型,有效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实 现公司在太阳能光伏行业领域的可持续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注意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下一宗已判决生效但尚未执行完毕 的诉讼案件:因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上海公 司”)、中电电气(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其与发行人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 和《补充协议》,发行人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江苏省常熟市 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作出(2017)苏 0581 民初 136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中电上海公司返还发行人货款 10,143,214 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该判决 4-1-6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经生效,目前发行人正在申请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该案件系发行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已经 过终审判决胜诉,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 可转债的法律障碍。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 建伟、张育政夫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特别审阅了《募集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 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 体资格,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程序条件与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法 律障碍,也不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影响本次发行的情况;发行人的申报材料内 容合法、完整、准确。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4-1-6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 颜华荣 项 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