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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2021-04-2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补充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金额为87,619.67万元人民币,公司为控股
子公司泰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担保余额10,000万元、提供银行授信
担保23,279.94万元;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安徽中来六产富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融
资租赁担保余额4,395.68万元;公司为全资孙公司赤峰市洁太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融资租赁担保余额2,962.96万元;公司为乳山银凯特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售后回
租方式融资提供担保5,456.8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
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26,300万元;公司为光伏贷款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余额为
224.29万元;公司为全资孙公司广西光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融
资提供担保15,000万元,未有逾期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证监发
[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正晞                     沈文忠                      蒋文军



                                  独立董事意见出具日:202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