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2021-05-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
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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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
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其直接
持股 82.71%的下属公司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其间接持股 82.71%的下属
公司中来智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的《户用光伏发
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中来股份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来民生 指 苏州中来民生能源有限公司
中来智联 指 中来智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源烨 指 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
《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
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另有说明的
元、万元、亿元 指
除外
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是 2001 年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地为浙
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主营业务
范围包括:证券、公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律师为项也律师和宋慧清律师,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三、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
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中来民生、中来智联本次签署《户用光伏发电项
目 EPC 总承包合同》所涉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各方完全履行该等协议进行确认或
担保。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户用光
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
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由中来民生、中来智联与上海源烨签
署,根据上海源烨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源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源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HHHK86Y
住所 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 199 号(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注册资本 5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城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期限 自 2021-03-10 至不约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源烨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交易对方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源烨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中来民生、中来智联签署《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根据中来民生、中来智联与上海源烨签署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
合同》、交易各方出具的重大合同确认函、中来民生及中来智联出具的《授权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已经由中来民生、中
来智联授权代表及上海源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本所律师认为,《户
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系交易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系交
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行为真实。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来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系交易各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该等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包含了工程概
况、工程设备及材料管理、工程工期、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发票、
发包方权利、义务、承包方权利、义务、工程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保修、
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条款,相关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真实;交易
对方具备签署《户用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户用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的签署及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之
下属公司签署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项 也
负责人: 颜华荣 宋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