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1 年 7 月 1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来股份、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 指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聚力 嘉兴聚力于2021年7月1日签署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减少,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 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执行事务合伙人 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2MA2CUCJRXM 认缴总额 25000万元人民币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年3月28日 经营期限 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9年3月27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国投聚力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主要合伙人 有99.96%份额;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0.04%份额。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35楼 通讯方式 联系电话:021-60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产权控制图如下: 国投聚力并购股权投资基金 国投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9.96% 0.04%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是否拥有境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外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 陈兆松 男 中国 上海 伙人委派代 否 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聚力不存在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对于因 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5.04%被动稀释至 4.15%,成为持股比例 5%以下股东。 2021 年 7 月 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安排,主动减持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10,351,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95%,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持股比例为 3.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 续转让其持有的中来股份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元/ 减持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 (股) 例 嘉兴聚力伍号股 集中竞价 2021年7月1日 12.593 10,351,440 0.95% 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持股变化情况 股份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性质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嘉兴聚力伍号股 无限 权投资合伙企业 售流 45,248,367 4.15% 34,896,927 3.20% (有限合伙) 通股 (1)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①被动稀释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兴聚力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955,701股, 占嘉兴聚力与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当日(即2019年10月29 日)公司总股本359,119,649股的5.00%,占当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3,109,843股后股份总额356,009,806股的5.04%。 ②公司于2020年1月决定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中来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2,947,220股。2020年3月17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8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2,947,220股中来股份股票已于2020年3月16 日非交易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同时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 年9月2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0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97,853,159股,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减少至162,623股。嘉兴聚力持股数不变,占截至 2020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的4.51%,占截至2020年3月17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162,623股后股份总额397,690,536股的4.51%。 ③根据《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关于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3月2日连续30个 交易日中,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有15个交易日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3.29元/股) 的130%(17.28元/股),触发可转债赎回条款。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公司行使“中来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中来转债”。 截止赎回登记日2020年3月25日收市,“中来转债”累计转股9,748,398张,公司 总股本增加至432,464,086股。嘉兴聚力持股数不变,占截至2020年3月25日公司 总股本的4.15% ,占截至2020年 3月25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62,623股后股份总额432,301,463股的4.15%。 ④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预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后432,301,463股为基数,其中回 购股份162,623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嘉兴聚力持股数变更为 32,320,262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8,305,256股,嘉兴聚力的持股数占公司总 股 本 的 4.15% ,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62,623 股后股份总额 778,142,633股的4.15%。 ⑤公司于2020年6月决定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 用账户中的中来股份A股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162,623股。2020年11月4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162,623股中来股份股票已于2020年11月3日 非交易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专户。本次非交易过户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内股份余额为0股。嘉兴聚力持股数不变,占截至2021年11月3日公司总股本的 9 4.15%。 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的预案》,公司以2021年4月22日的股份总额778,305,2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11,322,102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 股本将增加至1,089,627,358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嘉兴聚力持股数变更为 45,248,367股,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89,627,358股,嘉兴聚力的持股数占公司 总股本的4.15%。 (2)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嘉兴聚力将持有中来股份34,896,927股股份,占中来股份 总股本的比例为3.20%。 三、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中来股份34,896,927股股份,占中 来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3.20%。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 中来股份股票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 1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来股份股票 的行为。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部。 13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21年7月1日 14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章页)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21年7月1日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在地 业园区青年路 股票简称 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 300393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 务人联系地 人名称 企业(有限合伙) 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43室-29 址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无√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否√ 是□否√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45,248,367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4.15%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34,896,927 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3.20%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10,351,44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0.95% 16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 份变动时间及 方式:集中竞价 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不适用 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进行增持或减持中来股份股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 来 12 个月内继 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否√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17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之签章页) 嘉兴聚力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 陈兆松 2021年7月1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