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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7-23  

                        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3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3:00 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
年路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
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7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3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3名,代表29,877,63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2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8,125,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1,752,04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1名,代表股份2,699,55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股份
947,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
人,代表股份1,752,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
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65,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87,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9%;反对
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65,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5%;反对1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687,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9%;反对
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宋慧清、程爽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