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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2022-04-2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前款所称专业会计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并具
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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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
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
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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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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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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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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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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