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6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苏州中来
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赠予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
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
未经授权,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要
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
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
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
个人。
    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
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
拒绝。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
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
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捐赠时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人民币不超过 200 万元、年度累计金额 1,000 万以
下的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2,000 万元的
对外捐赠,或者年度累计金额 1,000 万以上、但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对外捐赠,由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捐赠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后,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
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六)本制度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在其权限额度内,授权董事长在限定金额范围
内与经营管理层协商后决定对外捐赠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
导审核,公司财务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
序。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捐
赠,必须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
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证券部备案。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
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或“不超过”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