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0%,其中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前述担保主要为公司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 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分别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经过调整,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其 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其 中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上述担 保额度的期限为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该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 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不超过 已审批担保总额度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总担保额度范围 内适度调整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增加 2022 年度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3 月 23 日、2022 年 4 月 21 日、2022 年 4 月 29 日、2022 年 6 月 24 日、2022 年 7 月 14 日、2022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2-013、2022-018、2022-020、2022-047、2022-057、2022-080、 2022-094、2022-100、2022-104)。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来”) 顺利地进行融资,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 称“浦发银行泰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ZB1286202200000009),公司在最高额 20,000 万元内为泰州中来与浦发银行泰 州分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与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YMHZ20220166-BZ-01), 公司为泰州中来履行其与邦银金租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前的 本次担保后的 2022 年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本次担保金额 对被担保方的 对被担保方的 预计剩余可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用担保额度 公司 泰州中来 25,000 83,116 99,288.16 68,000 注:担保余额系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 额在公司2022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工商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MFCD49L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姜堰经济开发区开阳路 法定代表人:谢建军 注册资本:233,454.57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02 月 19 日 营业期限:2016 年 02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相关设备的 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光伏电站建设,太阳能级硅片、太阳能电 池组件、太阳能材料的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光伏发电与售电;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及控制关系 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177,818.19 76.17 2 泰州市姜堰区龙翔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7,090.92 15.89 3 泰州市姜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272.73 3.97 4 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 9,272.73 3.97 合计 233,454.57 100 注:泰州市金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泰州市姜堰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 名而来。 3、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596,663,540.70 6,542,196,851.11 负债总额 3,567,651,083.28 4,450,780,254.64 净资产 2,029,012,457.42 2,091,416,596.47 资产负债率 63.75% 68.03% 项目 2021 年度 2022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 3,593,270,570.48 854,306,998.61 利润总额 -587,570,644.90 5,802,754.96 净利润 -549,162,286.43 6,369,965.11 注:2021 年度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第一季度数 据未经审计。 4、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存 在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管理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有 良好的偿债能力,且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控制被担保对象的 经营及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切实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控,担保风险可控, 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接受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 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1286202200000009)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保证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2 年 07 月 26 日至 2023 年 07 月 26 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 (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 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 值人民币敞口贰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 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 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 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 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 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向债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 争议的条款。 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二)《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YMHZ20220166-BZ-01) 1、债权人(出租人):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承租人):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租赁合同:债权人(出租人)与债务人(承租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编号为 BYMHZ20220166 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依据主合同,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主合同项下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租赁物购买价款为 5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租赁期限 3 年。 3、保证范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甲方履行的全部债务(无 论该债务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以及主合同未生效、全部或部分无效或 被撤销或被解除后,应由该承租人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4、保证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次日起满三年时止。 6、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合同约定的 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任一方 应当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执行。 7、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债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于本合同 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公司本次为泰州中来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 1,027,749.2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总余额为 536,256.13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27%。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 报表外单位提供的实际担保总余额为 1,485.68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0.4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 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浦发银行泰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邦银金租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