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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08)2022-08-0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
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
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
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
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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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
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
或监事会。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
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
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
项时。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月度、季度
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
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
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
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部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
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确定或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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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其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人员变动等,均须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
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
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
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
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
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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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
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
往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
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
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四章 资金、投资和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
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
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
同意后,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购置或处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
定资产的申报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
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
资本金。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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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
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
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实际,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其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该信息在公司备案。未经公司批
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他财务制度,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金管理中心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
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公司审计
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考核的重
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
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
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金管理中心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
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十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
表、利润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说明、重大借款、关联交易、向
他人(包括其下属子公司)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年度预算、营运报告等报
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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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应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
年度经营目标。
    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
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经济指标,由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
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
行。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发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资产抵押(质押)等交易事项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则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及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在进行交易之前,将拟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证券部审核,并由证券部具体
安排相关决策程序。
    第四十六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汇报工作。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提供所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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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各项交易;
    4、订立重要合同;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8、《信息披露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它应披露事项;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以及有关会议资料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
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等。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
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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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
司内部审计。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模型和指标,原则上参考公司考核
体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经营年
度作为目标责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各控股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班子成
员。
    第六十条 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
从销售收入、净利润、销量数量等方面对控股子公司下达考核目标,年底根据完
成情况兑现奖惩。对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公司,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
降职、降薪、调离等处罚。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
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
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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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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