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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来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8)2022-08-0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

                                  2
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原因,并说
明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3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
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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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争取证券交易所能够予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5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者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
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
报。
    公司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
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6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
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若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披露规定的,
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
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8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9
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
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拟披露信息资料应当认
真核对并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10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涉及收购、出售资
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
提请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临时
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作为公司公开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除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外,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

                                   11
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
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
部刊物上披露公司信息,但在其他公共媒体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公司选择的指定媒体,在指定的媒体公告信息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前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
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
司对外发布或提供公司未披露的任何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12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
可操作,并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或泄露;股东因擅自披露或过错泄露公司向其
通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造成公司股票交易波动或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公司应当将向股东通报的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补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
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他各种
关系接触或了解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14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透露或者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
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
绝回答。
    第七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至少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妥当回答。
    第七十三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在与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和交流前,应当要求其与公
司签署保密协议,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
通。
    保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承诺事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之前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但公
                                   15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须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推测或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董事会,征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的认可或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布或发表;
    (六)特定对象违反保密协议时,特定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对公
司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连带法律责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特定对象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五条     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
及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履职文
件应在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九章 附则


                                   16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
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修订的《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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