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08)2022-08-05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
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
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
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
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行为。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对公司业绩造成较
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九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 10%或者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
(二)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在从事衍生品交易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
内上述事项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理论及相关经验。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
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工作:
(一)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负责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
建议,制定投资计划,筹集安排资金,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
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并管理公司下属公司的投资活动。
(二)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调
拨和管理投资资金,并在投资事项完成时取得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
账,将签署的协议、交易资料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证券投资防火墙,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
计核算上严格分离,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
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方案
实施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未经批准不得对方案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十七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或者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组织商讨应对措
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
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
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
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及其他因工作性质能够接触
到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对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事项保密,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
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有
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
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项目进展
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和衍
生品交易的信息予以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
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责任部门、内审部、证券部应加强对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进展
和收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 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由 董
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