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林建伟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育政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 报告书。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 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 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来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声明 ....................................................................................................... 2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8 3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来股份、上市公司 指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建伟、张育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指 林建伟、张育政、普乐投资 行动人 普乐投资 指 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能电力 指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告书》 张 育 政 通 过 协 议转让 的方 式将持 有的中来股份 105,745,704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9.70%)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转 让 给 浙 能 电 力 ;林 建伟 将持 有的中来股份 108,962,736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0%)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行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准则第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 五入造成。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林建伟 姓名 林建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262319660414****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2、张育政 姓名 张育政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 33262319720305****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普乐投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苏州普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建伟 注册资本 129.363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566892714C 成立时间 2010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投资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 11 号 5 2、普乐投资的股权结构 股东 股东类型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张育政 自然人股东 75 57.9764 林建伟 自然人股东 32.363 25.0172 谢建军 自然人股东 18 13.9143 张招贵 自然人股东 2 1.546 龙长铭 自然人股东 2 1.546 合计 —— 129.363 100 3、普乐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管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者地区居留权 林建伟 无 男 中国 否 执行董事 陈微微 无 女 中国 否 总经理 张正龙 无 男 中国 否 监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图如 下: 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为夫妻关系,系中来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合计直接持有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29.04%,此外,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直接 持有普乐投资 82.98%股权,普乐投资持有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0.91%。根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对一致行动人的有关定义,林建伟先生、 6 张育政女士及普乐投资三者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建伟为中来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 形;最近 3 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 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同时本次引进的 浙能电力将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二、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暂无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后 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林建伟、张育政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与浙能电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张育政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 105,745,704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9.70%)转让给浙能电力,同时林建伟 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 108,962,736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0%)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行使。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局(或国家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还需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合规性确认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建伟、张育政及其一致行动人普乐投资 合计持有中来股份 326,367,889 股股份,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29.95%,其中持有 表决权股份 326,367,889 股,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29.95%,具体如下: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股 拥有表决权占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例 数(股) 总股本比例 林建伟 180,685,737 16.58% 180,685,737 16.58% 张育政 135,745,704 12.46% 135,745,704 12.46% 普乐投资 9,936,448 0.91% 9,936,448 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326,367,889 29.95% 326,367,889 29.95% 一致行动人合计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及 其 一致 行 动 人合计 持 有 中 来股份 220,622,185 股 股 份 , 占 中 来 股 份 总 股 本 的 20.25% , 其 中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11,659,449 股,占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0.25%,具体如下: 9 占总股本比 拥有表决权股 拥有表决权占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例 数(股) 总股本比例 林建伟 180,685,737 16.58% 71,723,001 6.58% 张育政 30,000,000 2.75% 30,000,000 2.75% 普乐投资 9,936,448 0.91% 9,936,448 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220,622,185 20.25% 111,659,449 10.25% 一致行动人合计 本次权益变动后,林建伟、张育政将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主体 出让方/委托方:林建伟、张育政 受让方/受托方:浙能电力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张育政将其所持有的中来股份 105,745,704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浙能电力,转让价格为每股 17.18 元,合计转让金额为 1,816,711,194.72 元。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以浙能电力名义在银行设立共管账户。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浙能电力将股份转让款的 20%支付至共管账户;在《股份转让协议》 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浙能电力将股份转让款的 80%支付至共管账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浙能电力名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 90%股份转让款 解除监管并划转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在中来股份董事改选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剩余 10%股份转让款解除监管并划转到出让方指定账户。 3、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及在此后的三年期间内,中来股份董事会成员拟由 7 名调整 为 9 名,其中由浙能电力提名 7 名董事候选人(5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2 名独 10 立董事候选人),由林建伟、张育政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及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仍由 3 名监事组成,双方各提名 1 名监事候 选人,职工监事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中来股份董事长由浙能电力提名的董事担 任,副董事长由林建伟、张育政提名的董事担任,经中来股份董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由林建伟、张育政提名,财务总监由浙能电力提名,由中来股份董事会聘 任;双方均可提名副总经理,由中来股份董事会聘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保持中来股份及子公司现有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体稳定 性,可进行适当调整、优化。在遵守上市公司监管与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融合发展的机制优势,维持中来股份经营管 理制度的稳定性、延续性,充分尊重中来股份原有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保持中 来股份市场化运作。 4、减持限制 自交割日起的 3 年内,出让方拟出售/转让所持中来股份的股份,每股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 20.62 元/股(本次交易每股价格的 120%,未来若有除权除息事项 则相应调整),且减持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5%。因家庭财产分 配需要,出让方将股份转让给出让方直系亲属或出让方控制公司/企 业的不受上 述限制,但该直系亲属或出让方控制公司/企业应承诺,其从出让方 处取得的股 份,减持时遵守上述约定。 5、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经签署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浙能电力主管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反垄断局,以届时审查 机关情况确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若《股份转让协议》所涉标的股份过户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双方可另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若双方无法就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 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 6、违约责任 11 如浙能电力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包括解除资金 监管),则每迟延支付一日,应就所欠款项向出让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利息, 如超过 30 日仍未能足额支付,则出让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也有权选择单方解 除本协议、要求浙能电力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支付违 约金。 如出让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或自本协议签署后就所 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 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或合同、或与其他任何 第三方签订和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 同或备 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或被查封、冻结导致无法交割的,则每迟延交割一 日,出让方应就已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向浙能电力支付每日万分之二的利息,如超 过 30 日仍未能办理,则浙能电力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本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林建伟、张育政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义务向 浙能电力承担连带责任。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1、授权股份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林建伟同意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将其持 有的中来股份 108,962,736 股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给浙能电力行使。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间,如因中来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导致授权股份数量增加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 不可撤销地依照《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委托至浙能电力行使。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的,委托提前终止: (1)浙能电力购买林建伟持有的授权股份(浙能电力仅购买部分授权股份 12 的,未购买部分的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然有效); (2)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自行增持中来股份的股份后合计持股比例达 到 30%; (3)经浙能电力事先书面同意,林建伟对授权股份进行处分且该等股份不 再登记于其名下之日。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在浙能电力持股期间,委托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但浙能电力主动放弃控制权的情形除外。 在委托期限内,未经浙能电力书面同意,授权股份不得对外转让、不得质押、 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或设定其他优先权利。 若委托期限届满,表决权委托终止后,浙能电力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没有超过 委托方合计持有的表决权数量,或虽然超过但差额不足 5%(含本数)的,委托 方同意通过延长委托期限或放弃授权股份表决权等方式,确保浙能电力对中来股 份控制权的稳定(各方应在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协商确定具体方式)。 3、表决权的内容 浙能电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委托期限内,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届时有效的中来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来股份有效之治理文件行使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中来股份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中来股份《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署 相关文件,并代为投票; (4)法律法规或中来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非财产性的股东权利(包括 在法律法规或中来股份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4、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13 《表决权委托协议》经签署后成立,并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时 生效。 若本次交易未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各方可另 行协商决定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若各方无法就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事项达成一 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解除《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一并解除本协议, 该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 5、违约责任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 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 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交 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表决权委托协 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 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或依《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解除《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权利。 张育政为林建伟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责任等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四、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出资。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 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单位:股 质押股份 持股数量 持股比 限售股份数 限售股 限售 质押股 冻结股份数 冻结股 股东名称 数量 (股) 例 量(股) 比例 原因 份比例 量(股) 份比例 (股) 张育政 135,745,704 12.46% - - - 30,000,000 2.75% - - 14 定增 林建伟 180,685,737 16.58% 173,788,794 15.95% 64,481,368 5.92% 14,669,198 1.35% 限售 普乐投资 9,936,448 0.91% - - - - - - - 合计 326,367,889 29.95% 173,788,794 15.95% - 94,481,368 8.67% 14,669,198 1.35%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拟转让的 105,745,704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 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 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拟转让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 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及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来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林建伟、 张育政将不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浙能电力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控制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 合理调查和了解,确认浙能电力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15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出具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述人员 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 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建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育政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常熟市沙家浜镇 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中来股份 股票代码 30039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林建伟、张育政 杭州市下城区**花园 称 所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 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可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表决权委托 持股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信 息披露义务人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持股 326,367,889 股;持有表 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决权股份 326,367,889 股 份 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持股29.95%;持有表决权股 份29.95% 变动种类:A 股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协议转让 105,745,704 股;表决权委托 108,962,736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比例:协议转让 9.70%;表决权委托 10% 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持股 220,622,185 股; 变动比例 持有表决权股份 111,659,449 股 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持股 20.25%;持有表决 权股份 10.25% 21 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2 年 11 月 10 日 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 时间及方式 是 否已充分披露资是□ 否√ 金来源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出资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注: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 12 个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 内继续增持 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 否√ 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 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是□ 否√ 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注: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通过国家市场 本 次权益变动是否 监督管理局(或国家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股份转让尚需深 需取得批准 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以下无正文) 22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建伟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3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张育政 2022 年 11 月 15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