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3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青 年路公司行政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 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2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3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4名,代表298,746,8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1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其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296,490,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2,256,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21名,代表股份2,378,91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名,代表股份 122,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8 人,代表股份2,256,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8,699,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40%;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1,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07%;反对 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626,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49%;反对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58,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83%;反对 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16%;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7,626,2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49%;反对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4%;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58,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983%;反对 1,115,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16%;弃权 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曹路先生、林建伟先生、何文军先生、骆红 胜先生、费惠士先生、魏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4.01 选举曹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 4.02 选举林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5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9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86,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18%。 表决结果:当选。 4.03 选举何文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 4.04 选举骆红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62%。 表决结果:当选。 4.05 选举费惠士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12,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44,3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41%。 表决结果:当选。 4.06 选举魏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97,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29,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0%。 表决结果:当选。 5、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余学功先生、张天舒女士、周绍志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但连续任期不 得超过6年。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均无异议。表 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余学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605,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37,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19%。 表决结果:当选。 5.02 选举张天舒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2%。 表决结果:当选。 5.03 选举周绍志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4%。 表决结果:当选。 6、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方小明先生、张正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方小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8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5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16,4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92%。 表决结果:当选。 6.02 选举张正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298,598,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230,4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80%。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胡泽宇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