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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瑞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29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
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二章 成员及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为 3 人,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 2 人为独立董事,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   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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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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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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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部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报
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部关于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结果的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
按有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
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
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
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需要审计委员会审议
或发表意见的事项,或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
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送达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
限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未指定的,
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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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或沟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书面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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