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12-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
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西安长城数字软件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且西安长城数字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数字”)其他股东为上述授信业
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按照其对长城数字的出资额为公司提供了反
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长城数字向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 500 万
元(含)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马治国 常晓波 赵嵩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