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8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建设西高新天和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西高新天和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项目符合国家军
民融合产业政策,是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整体战略,有
利于公司培育和发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可持续盈利能
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此次投资建设西高新天和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
项目。
二、关于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成立项目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
投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建设、实施及运营西高新天和
防务二期--5G通讯产业园项目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
权,且华扬通信的其他股东熊飞、张伟、李汉国、黄帝坤等以各自持有的华扬通
信股权为限,按照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
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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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马治国 常晓波 赵嵩正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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