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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和防务: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1-12  

                         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公告编号:2022-007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和防务”)于2022年1

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5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2021年11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 2021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
                                    1
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 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

2022年1月12日作为授予日,向127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失去激励资格、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取消拟

向该8名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30万份,前述调减的8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

授予股票期权份额由董事会在其他激励对象(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重新

进行分配。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135名调整为127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1500万份保持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分配情况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分配情况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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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分

配情况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

期权分配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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