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西安天和腾飞通讯产业园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2022-01-21
西安天和腾飞通讯产业园有限公司章程
(2022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西安天和腾飞通讯产业园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 158 号 A 座 603 室。
第八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营范围:通讯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通讯网络工程的设计、调
试及维护;通信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及技术服务业务;节能环保产品、新能源、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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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品的技术研究、设计及推广;能源环境系统工程的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
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运营;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
理;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 33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认缴 33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2040 年 01 月 01 日之前。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约定期限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
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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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五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
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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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聘)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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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
用公历纪年制,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每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公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
计事务所审计。并于 15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作
出决议。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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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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