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6-12-26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收购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以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收购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
司 60%股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以现金收购长兴(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长兴电子材料
(昆山)有限公司 60%的股权, 有助于丰富公司产品线, 立足半导体材料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同时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业结构, 完善公司产业布
局, 提高公司在半导体材料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从而最终实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
大化。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收购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
二.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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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着眼于公司整体发展而做出的谨慎决定,
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完善公司产业布局, 提高公司在半导体材料领
域的综合竞争力,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 同意《上海飞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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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姜继森(签字):
郭文氢(签字):
王志瑾(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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