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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3-13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7-031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17 年 3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17 年 3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12 日
(星期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29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JINSHAN ZHANG 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7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 60,047,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376%。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9,11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30,9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51%。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17,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01%。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47,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17,6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

    10.1.1 选举 JINSHAN ZHANG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6,505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7,10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6%。

    10.1.2 选举曹韻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4,3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4,9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

    10.1.3 选举 YUAN WANG 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4,3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4,9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

    10.1.4 选举宋述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904,50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75,1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0%。

    10.1.5 选举王志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4,30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4,9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

    10.1.6 选举苏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4,30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4,90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9%。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前已将张陆洋先生、孙岩先生和朱锐先生的资料提
交深交所备案审核,深交所对公司前述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无异议。

    10.2.1 选举张陆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8,00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8,60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1%。

    10.2.2 选举孙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6,0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6,60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5%。

    10.2.3 选举朱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5,90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6,50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4%。

    1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
案》。

    11.1 选举甘霖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6,40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7,00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6%。

    11.2 选举严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897,50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68,10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