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7-03-2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凯材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飞凯材料签订
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
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7 年 3 月 22 日,飞凯材料与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塔赫”)于上海市宝山区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参股企业《股权转
让协议》。公司以人民币 600 万元向上海塔赫转让所持有的参股企业安徽新荣久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久”)2.3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上海塔赫系 TAHO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
简称“TAHOE”)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JINSHAN
ZHANG 先生持有 TAHOE100%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关联董事
JINSHAN ZHANG 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非关联董事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
并就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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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D6X7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 198 号 1 幢四层 C-12 室
法定代表人:JINSHAN ZHANG
注册资本:51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06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6 年 06 月 15 日至 2046 年 06 月 14 日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
转让,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代理),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上海塔赫系 TAHOE 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兼总经理 JINSHAN ZHANG 先生持有 TAHOE100%的股权,JINSHAN ZHANG
先生为上海塔赫的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概况
名称: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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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国荣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368.21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6 年 03 月 10 日
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
经营范围:中药材(不含国家禁止品种及加工)、农副产品(不含粮食、烟
草、蚕茧等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蔬菜制品(食用菌
干制品)分装、罐头(果蔬罐头)加工、销售、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分装,
茶叶及相关制品(代用茶)分装,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分装,预包装食品批
发、零售,纺织品加工、销售,农、林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经济林苗、油
茶良种生产、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进出口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交易标的主要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原持股比例 变更后持股比例
安徽荣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24% 48.24%
杨国荣 34.10% 34.10%
刘建栋 5.58% 5.58%
桂国平 4.47% 4.47%
吕玮 2.60% 2.60%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38% -
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38%
(3)交易标的优先受让权
新荣久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上海塔赫受让飞凯材料在标的公司拥有的 2.38%
股权,其余股东同意该权利受让行为,并放弃对该部分转让权利的优先受让权。
(4)交易标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舒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新荣久 2016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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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审字[2017]第 023 号),新荣久 2017 年 1-2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2 月 28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5,432.30 5,475.22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490.18 503.31
资产合计 21,482.31 21,267.50
负债合计 10,886.04 10,745.0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596.27 10,522.45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428.72 14,936.45
营业利润 72.83 1,623.22
利润总额 90.00 1,772.78
净利润 90.00 1,478.5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36.97 51.68
净额
四、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 2.38%股权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
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以及其他第三者
权益或主张。
3、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 600 万元将其在标的公司
拥有的 2.38%股权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4、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
式完成交割。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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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此次出售的参股企业
股权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本次交易成交金额
为人民币 6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77%,预计不会对本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600 万
元向上海塔赫转让所持有的参股企业新荣久的股权。关联董事 JINSHAN
ZHANG 先生回避表决。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
交易的定价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将有
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因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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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定价公
允合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关于签订参股企业<股权
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飞凯材料转让其持有的新荣久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对此次交易回避表决,并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公司章
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拟以公允的价
格执行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对飞凯材料转让其持有的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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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参股企业<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罗 欣 于晓丹
保荐机构(公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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