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7-10-27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全资子
公司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兴昆电”)提供人民币 1,800 万委托贷款系为了满足长兴昆电日常生产经营
周转、偿还贷款等需要, 提高长兴昆电的融资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长兴昆电
的业务发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贷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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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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