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4-09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召开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全资子公司安徽晶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上海飞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全资子
公司安庆飞凯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长兴昆电”)提供人民币 2,700 万元的委托贷款系为了满足长兴昆电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偿还贷款等需要, 提高长兴昆电的融资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长兴
昆电的业务发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贷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二.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
我们认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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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飞凯光
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拟将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进行续展, 该事项已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 不存在
损害公司、员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涉及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履行了回避义
务,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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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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