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04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召开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修改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查, 在审阅
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
相关事宜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规模不超
过 7 亿元(含 7 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
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
益的情形, 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
同意《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审议和表决程序
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要
求, 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 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的借款利率参照银
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 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
准, 利息费用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亦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同意《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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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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