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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1-1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 本次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苏斌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认为苏斌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
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核查, 本次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程序合法
有效。经审阅李晓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认为李晓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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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2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岩(签字):




朱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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