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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2-27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召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三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 董事会关于增补董事的推选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资格条件、经营
和管理经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选举的董事具备了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核查, 公司本次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苏

                                     1
斌先生满足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要求, 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
定禁止任职的条件。本次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三.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
任职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未发现
被聘任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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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岩(签字):




朱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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