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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09-30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
 是公司在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造成的影响下根据目前公司经营环境及实际情
 况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本次调整能更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结合在一起, 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 业绩考核 目标的表决 程序及过 程合法合 规, 符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不在公司任职, 已不符合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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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该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
影响。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6.90 元/股, 回购价格合理, 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要求, 不存在影响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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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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