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1-25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合
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提升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
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 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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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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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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