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11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0-125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29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25 万张,每
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25,000,000.00 元,
扣除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的承销及保荐费
14,018,867.92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国元证券汇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人民
币 810,981,132.08 元,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
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023,661.37 元(不含税)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08,957,470.71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086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
下合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序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号
年产 150 吨 TFT-LCD 合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3101040160001964987 192,820,000.00
成液晶显示材料项目 上海分行
10000t/a 紫外固化光纤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
2 30017644688 113,070,000.00
涂覆材料扩建项目 公司上海分行
年产 120 吨 TFT-LCD 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316191-03004329413 110,950,000.00
合液晶显示材料项目 浦东分行
年产 2000 吨新型光引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 31050179360000003089 95,120,000.00
剂项目 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年产 500 公斤 OLED 显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0301290000004448 65,550,000.00
示材料项目 上海分行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6 补充流动资金 0434520000247429 233,471,132.08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合计 - - 810,981,132.0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
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欣、张琳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
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加盖
国元证券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国元证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0861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