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2-2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
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
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公司计划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
民币6,000万元(含), 回购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78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业务发展
良好, 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稳健, 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 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
况不符合上市条件, 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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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在价值的高度肯定和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推动公司长远发展, 实现全体股东价
值的回归和提升, 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同意《上海飞凯
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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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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