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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凯材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3-1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召开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
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
资料后,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0 年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 我们发现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经核查, 我们认为: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
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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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
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和所有股
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亦不存在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五. 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 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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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公司
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实施, 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 同意《上海
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七.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要求, 未损害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 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
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 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力的薪酬, 可以增强公司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 鼓励高级管
理人员为公司和股东做出更大贡献,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需要。
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3
的议案》。



九.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保护投资者的能力,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工作人

员恪尽职守, 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同意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
议案》。



十. 关于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向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
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昆电”)提供人民
币 3,600 万元的委托贷款系为了满足长兴昆电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偿还贷款等需要,
提高长兴昆电的融资效率, 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长兴昆电的业务发展, 有利于提
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贷款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
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十一.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 财务状况稳健, 资金
充裕,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
全的情况下, 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投资回报相对较
高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 增加资金收益, 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
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

                                       4
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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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 岩(签字):




朱 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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