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1-082 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58 人,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共计 1,560,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0%;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为 1,408,2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7%。 2、公司对外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处于转股期内,本公告中所述公司目前 股本总额均以 2021 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515,874,431 股为依据计算。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7 月 5 日。 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按规定办理了第二 个限售期股份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19 年 5 月 2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将《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监事 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核 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9 年 6 月 14 日作为授予日,向 172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555.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 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监事会对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成功向 172 名激励 对象授予 555.3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90 元/股,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4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 日。 6、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全体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及 2 名离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1,686,710 股 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回购 注销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 律意见书。 7、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8、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目标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目标,并回购注销 4 名离 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97,300 股限制性股票。 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部分业绩考核 目标和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调整部分 业绩考核目标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10、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全体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及 2 名离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1,686,71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 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17,642,028 股变更为 515,955,318 股。 11、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的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完成 4 名离职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计 97,3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15,955,318 股变更为 515,858,018 股。 12、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90 元/股调整为 6.835 元/股;同时 回购注销 8 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激励对象第二期和第三期共计 127,890 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 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解除限售: 1、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安排,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4 日,上市日为 2019 年 7 月 2 日,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为: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 上述“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 1,445,719,801.57 元为基数,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1,864,010,456.29 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8.9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绩效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部门实际绩效达成情况和激励对象实际工作业绩,对 激励对象进行评级。结合部门当年业绩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 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进行综合考评,确定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与激励对 象个人年度业绩评级,确定个人综合考核结果以及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 即: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标准系数。 其中,个人年度业绩综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标准系数如下: 个人综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标准系数 1.00 0.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应符合以下原则: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当年计划 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 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当期限售额度;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 除限售额度,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人力资源部对第二个限售期 158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度的绩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8 名激励对象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 售期已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二个限售期的 股票按规定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 年 7 月 5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58 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60,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0%。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 本次实际可 制性股票 限售的股票 姓名 职务 数量占公司目前总 上市流通数 数量(股) 数量(股) 股本的比例(%) 量(股)(注 4) (注 2) (注 3) 苏斌 副董事长、总经理 91,800 27,540 0.0053 - 宋述国 董事、副总经理 91,800 27,540 0.0053 - 陆春 董事、副总经理 91,800 27,540 0.0053 - 邱晓生 副总经理 82,600 24,780 0.0048 - 伍锦贤(注 1) 副总经理 72,300 21,690 0.0042 - 曹松 董事会秘书 40,800 12,240 0.0024 - 李晓晟 财务总监 36,700 11,010 0.0021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4,694,200 1,408,260 0.2730 1,408,260 员(151 人) 合计(158 人) 5,202,000 1,560,600 0.3025 1,408,260 注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伍锦贤女士尚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 年 6 月 18 日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 注 2: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系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58 名激励对象在 2019 年 7 月 2 日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时的股票数量。 注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30%。 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激 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剩余 75%的股份将继续锁定。截至本公告披露 之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1)副董事长、总经理苏斌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755,660 股,其中 188,915 股为流通股,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188,915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2)董事、副总经理宋述国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667,845 股,其中 166,961 股为流通股,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166,961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3)董事、副总经理陆春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359,100 股,其中 89,775 股为 流通股,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89,775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4)副总经理邱晓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100 股,其中 39,025 股为流通 股,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39,025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5)副总经理伍锦贤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50,610 股,其中 12,653 股为流通股, 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12,653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6)董事会秘书曹松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28,560 股,其中 7,140 股为流通股, 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7,140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7)财务总监李晓晟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25,690 股,其中 6,423 股为流通股, 2021 年可转让额度为 6,423 股,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0 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变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动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821,246 1.52 -1,408,260 6,412,986 1.24 非流通股 1、高管锁定股 4,051,956 0.79 152,340 4,204,296 0.81 2、股权激励限售股 3,769,290 0.73 -1,560,600 2,208,690 0.43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8,053,185 98.48 1,408,260 509,461,445 98.76 三、总股本 515,874,431 100.00 515,874,431 100.00 注 1:上表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总股本”中包含 8 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共计 127,89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注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为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剩余 75%的股份将继续锁定。本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计可解除限售的 152,34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被继续锁定。 注 3:最终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 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