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飞凯材料”或“公司”)委托, 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 1936015/DT/cj/cm/D8 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 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各项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 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飞凯材料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 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936015/DT/cj/cm/D8 2 一.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安排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相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 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14 日。根据 公司公告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7 月 2 日。因此,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届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前提下, 可申请解除 1936015/DT/cj/cm/D8 3 限售其所获授的 40%的限制性股票。 (二)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 “公司需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 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30%;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 20%。”其中, “净利润”指标以不做激励成本的净利润的减项计算后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 业字[2022]9201 号《审计报告》 2021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2,710.44 万元, 较 2018 年增长 81.7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限售期关于公司业绩相关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合格”, 方可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当期限售额度。经 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人力资源 部对各激励对象 2021 年度的绩效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3.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申请 解除限售时, 公司不得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936015/DT/cj/cm/D8 4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之天职 业字[2022]9201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以 及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4.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申请 解除限售时, 激励对象不得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7 月 2 日届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 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三) 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 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 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 1936015/DT/cj/cm/D8 5 限售;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包括但不限 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 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激 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相符,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审 议本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 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 之间的紧密联系, 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 有利 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法律 1936015/DT/cj/cm/D8 6 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查后认为所有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 司 对 本 次 符 合 解 除 限 售 条 件 的 154 名 激 励 对 象 第 三 个 限 售 期 共 计 2,020,040 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 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 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飞 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有 4 名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决定取消该 4 人激励对象资格, 并拟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三个限售期共计 60,760 股限制性股票。待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 记工作后, 公司总股本将由 515,730,128 股减少至 515,669,368 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依 据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部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规定: “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 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若 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 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解 1936015/DT/cj/cm/D8 7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上述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决议,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公司决定取消该 4 人激励对象资格, 并拟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第三个限售期共计 60,760 股限制性股票。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1. 回购价格的定价依据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 则”的规定,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除本激励计 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 行调整的除外。”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四章“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第二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 价格事项的,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其中, 若公司发生派息, 则 P=P0-V,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 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 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 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总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海飞凯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公司公告 的《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 1936015/DT/cj/cm/D8 8 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截至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28,707,221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 购股份 3,901,080 股后的股本 524,806,141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授予价格为 6.9 元/股; 2021 年 5 月因实施完成 2020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6.835 元/股。因此, 根据上述规定, 2022 年 6 月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765 元/股。 据此, 本次回购注销中, 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4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为 6.765 元/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 411,041.40 元。 (四)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的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 金。 (五)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就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 鉴于公 司已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 稿)》中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等事项,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做相应的调 整。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 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1936015/DT/cj/cm/D8 9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有 4 名激励对象 已不在公司任职, 因此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本次回购注销该 4 名已 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 回购价格合理, 回购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认为: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 派已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6.765 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监事 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事宜。 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认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关系,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取 消该 4 人激励对象资格, 并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三期共 计 60,760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为 6.765 元/股。本次回购价格合理,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回 购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 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飞凯材料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1936015/DT/cj/cm/D8 10 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飞凯材料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 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飞凯材料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 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飞凯材料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 记等手续。 1936015/DT/cj/cm/D8 11 (以下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唐 方 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1936015/DT/cj/cm/D8 12